别做法盲
别做法盲
什么叫法盲?这个词咱们都不陌生,并且多数人应该都觉得和自己没太大关系,“我怎么可能是法盲呢?!”简直是开玩笑——作为一个浸淫评述话题场多年的人,不会犯这种对法律无感知的低级错误。那么我就从以下这个例子来让你明白为什么你没有你想的这么了解法律。
在课上,我大量的听到学生们在回答该评述时选择“应该一律判死刑”,然后是义愤填膺的给出大段大段的理由云云。慷慨之词让人颇为动容,
可是,
这个答案真的合理吗?
我的解读甚至简短到只有一句话:
“请问,
针对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我们现在有已颁布的法律条文吗?”
大致搜一下,你会发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也就是说,不仅有现成的条文,而且在这两年的刑法修订中还特意针对该条文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尤其体现在对重特大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量刑予以了加重。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你一厢情愿的“应该一律判死刑”除了暴露你对法律的无知,还能剩下些什么?
我们当然没法对每一件事都掌握其在法律中的定位与价值,但对于那些即兴评述中的常见题,或是明显和法律有关的题目,我们还是要在备考中予以重视,不要意气用事,反而暴露了自己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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