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向小区内到处投毒的方式毒死多只宠物狗应如何定性?
案例:
近日,在杭州市某小区,发生了公共区域投放毒铒的方式毒死宠物的恶劣事件。业主徐阿姨的两只狗狗,都因食用了小区道路上的毒香肠而致痛苦死去。据宠物医生说,狗狗所食香肠内裹有剧毒药物,一旦吃下几乎不可能救治成功。另外几名业主的金毛犬等宠物也因食用毒铒香肠而惨死。短短一月内,该小区就有多达7只宠物狗被毒死。
经调取监控发现,投毒者是该小区一名男性业主,他手拎绿色塑料桶,在小区道路和草坪上边走边撒落毒铒香肠。据业主转述,问他为何投毒,他说因为流浪小猫吓到了他家孩子,所以想毒死小猫。
其实,流浪猫的大多胆小害怕,对人类的谨慎心特别强,基本都是见人就躲,几乎不可能主动靠近和攻击人。所以,这名男子的辩解很苍白,是站不住脚的。
那么,对于该男子应如何定性呢?
法律分析
该男子涉嫌构成以下犯罪:
一、毁坏财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毒死的宠物狗已达7只,按照常识可推断涉案价值肯定在万元以上,因此,该男子涉嫌毁坏财物罪,且数额巨大。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本案符合立案条件。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如果投放的有毒物质对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产生危害,还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
从司法实践惯例看,但凡当事人系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投毒行为,就可以认定构成了“故意投放危险物质”。本案中,该男子在金色钱塘小区公共场所投放裹有剧毒成分的香肠,客观上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侵犯,故已涉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评析
从报道该事件的记者反映的情况来看,投毒者妻子在被记者询问情况时,态度极其强硬,直接回绝记者的询问,只是简单的说“我不知道”、“你们等警察调查吧”,这对夫妻俩真可谓是“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不过,如果投毒者也以这样的态度对待司法机关的话,那面临的毫无疑问是对其刑事责任的加重处罚。
其实关于在小区内随机投毒致死宠物案件发生过类似的判例,网上能查到的最新的判例发生在2021年1月初,是一名安徽淮南的七旬老人胡某,在小区内投毒毒杀他人的宠物狗,最终被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只要发生了他人宠物狗在小区内被毒杀的后果,且行为人是故意投毒的,被追究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大概率的。
之所以说是大概率,还有一种小概率的可能是一个人如果是针对特定宠物进行投毒,如:把一只宠物诱导致偏僻处,单独喂了这只宠物毒铒致其死亡,且该宠物价值不足以追究毁坏财物罪,那么根据目前法律法规,此人不构成犯罪。
当然,宠物的主人仍然可以追究投毒人的民事侵权责任。毕竟投毒者还是侵犯了其财产权,哪怕财产价值不高,同时,宠物的主人还可以因为宠物对其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要求投毒者赔偿精神抚慰金。
总结
目前在我国“投毒者毒死宠物被判刑”主要还是基于两个罪名:一是毁坏财物罪,被毒死宠物的价值巨大,数额达到了毁坏财物罪的立案及判刑标准;二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毒人是在公共场所投放毒铒,对不特定人群的健康和财产造成了危害。不过我们必须要明白,目前的这两项罪名的法理都还是“以人为本”,并不意味着认可宠物的生命权不受侵犯,其目的还是为了保护人的财产权和健康权。因此,本案中男子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大家也不宜过分解读,认为这意味着“狗权高于人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人权永远是至上的。
最后,再附带说一个问题,网上有一部分人知道投毒的刑事责任和风险,于是自己虽然不做,但是在网上传授具体的投毒方法,其实这已经涉嫌构成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及教唆投毒,因此,只要有人按照其传授的方法进行投毒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公安机关依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