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4份起诉状模板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模板A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被告:X。

负责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租金99284.76元;

2.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违约金19856.95元、律师费3000元;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17年9月25日,被告一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原告申请融资,同日,双方签订《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购买车辆(车架号为LA71APH46H0012264),并将该车辆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租赁车辆融资金额为82520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租金为每期2920.14元。如违反合同,未按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则原告有权追索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违约金、滞纳金及律师费等应付款项,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二为该车辆名义登记人,后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汽车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以该车辆为抵押物,为《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尾付款、税费、滞纳金、违约金等应付款项的费用提供担保,后双方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发放了融资款,被告一支付2期租金后,于2018年1月13日逾期支付租金至今,业已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起诉状模板B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被告:X。

负责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诉 讼 请 求

1.判令禁止安瑞佳石油公司继续使用案涉租赁物;

2.判令安瑞佳石油公司向旺凯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人民币24979482.32元;

3.判令安瑞佳石油公司向旺凯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产生的违约金(以第1项请求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暂计到2019年5月30日为人民币2204439.31元;

4.判令安瑞佳石油公司向旺凯公司支付未到期租金人民币56203835.22元;

5.判令安瑞佳石油公司向旺凯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9万元;

6.判令安瑞佳石油公司向旺凯公司支付本案的保全费;

7.判令安瑞佳运输公司、赵文龙、孔繁云对上述所有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本案的诉讼费由安瑞佳石油公司、安瑞佳运输公司、赵文龙、孔繁云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16年4月25日,旺凯公司与安瑞佳石油公司签订了编号为【ZL-ARJ-201602】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旺凯公司以人民币9000万元购买安瑞佳石油公司的30万吨芳购化,14万吨丁烯异构化等生产设备,并回租给安瑞佳石油公司由其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后双方补充签订编号为【ZL-ARJ-SJZJ201602-1】的《实际租金/租前息支付表》、编号为【ZL-ARJ-SJZJ201602-2】的《实际租金/租前息支付表》。旺凯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安瑞佳石油公司支付2100万元,于2017年3月22日向安瑞佳石油公司支付6900万元,完成了合同约定的9000万元款项的支付义务。

关于9000万元款项的支付,其中2100万元按照《实际租金/租前息支付表》【ZL-ARJ-SJZJ201602-1】约定:租前期为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20日,租前期利率为14%,租前息为人民币40833.33元;起租日为2016年7月20日,租赁利率为9%,租期为5年(2016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数为20期。租金共计为人民币26309669.8元。按季度支付,首笔款支付日期为2016年10月20日。另外6900万元按照《实际租金/租前息支付表》【ZL-ARJ-SJZJ201602-2】约定:租前期为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4月20日,租前期利率为14%,租前息为人民币805000元;起租日为2017年3月20日,租赁利率为9%,租期从2017年3月20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数为17期。租金共计为人民币83799580.53元。按季度支付,首笔款支付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

然而截止到起诉之日,2100万元款项部分安瑞佳石油公司仅支付了7期共计人民币9208384.43元的租金款项,现第11期的租金已经到期,第8至11期的租金安瑞佳石油公司均未支付。另外6900万元款项部分安瑞佳石油公司仅支付了4期共计人民币19717548.36元的租金款项,现第8期的租金已经到期,第5至8期的租金安瑞佳石油公司均未支付。针对以上逾期部分,旺凯公司曾多次通过电话、发送催告函等方式向其催收,但均被拒绝。

按照合同第十一条“违约及救济”第1款的约定:“若乙方(安瑞佳石油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付租金/租前息、约定损失赔偿金,乙方应就逾期未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旺凯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本条第3款约定:“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任一种情形发生时,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根本违约:(1)若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到期租金/租前息或其他应付款项。”本条第4款约定:“若乙方发生预期违约或根本违约或者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采取本条款约定救济措施的其他情形,甲方除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外,还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向乙方追索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未付租金/租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全部未到期租金/租前息和其他应付款项;(4)禁止乙方使用租赁物,且不对乙方或第三方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6)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及因清收而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等)。”

因此按照合同约定,安瑞佳石油公司的拒不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旺凯公司有权:1、要求安瑞佳石油公司就到期未付款项自逾期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有权向安瑞佳石油公司追索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相关费用;3、有权禁止安瑞佳石油公司使用租赁物。

截止到起诉之日,针对2100万元款项部分,安瑞佳石油公司应支付的费用为:1、到期未付的租金为人民币5261933.96元;2、违约金截止到立案之日暂计为人民币464365.67元;3、未到期租金人民币11839351.41元;4、以上合计为人民币17565651.04元。

针对6900万元款项部分,安瑞佳石油公司应支付的费用为:1、到期未付的租金为人民币19717548.36元;2、违约金截止到立案之日暂计为人民币1740073.64元;3、未到期租金为人民币44364483.81元;4、以上合计为人民币65822105.81元。前述两项共计人民币83387756.85元。

另外,为了保障《融资租赁合同》债权的履行,2016年4月25日,旺凯公司与安瑞佳石油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编号ZL-ARJ-DY201602】,安瑞佳石油公司作为抵押人以其30万吨芳构化,14万吨丁烯异构化等设备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此外,旺凯公司分别与安瑞佳运输公司、赵文龙签订了《保证合同》,安瑞佳运输公司和赵文龙对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赵文龙的配偶孔繁云同意以赵文龙及孔繁云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和保证人均应当在其担保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上述情况,安瑞佳石油公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旺凯公司有权要求安瑞佳石油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违约金及未到期租金以及禁止安瑞佳石油公司使用租赁物,并要求抵押人及保证人在主合同债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故诉至法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起诉状模板C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被告:X。

负责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诉 讼 请 求

1.特克斯县人民医院立即支付租赁本金5,938,729.13元,截至2019年2月21日的利息588,923.97元、违约金248,270.99元、留购价款1000.00元,以及自2019年2月22日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逾期违约金;

2.特克斯县人民医院向晋商国际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00元;

3.特克斯县人民医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2016年11月,晋商国际公司与特克斯县人民医院及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远程公司)订立了编号为晋商租赁[2016]租字第[ZZ-011]号《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晋商国际公司根据特克斯县人民医院的选择和要求出资向北京远程公司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特克斯县人民医院使用,特克斯县人民医院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实际租金支付表向晋商国际公司支付租金,租金包括租赁购买价款和租赁利息,租赁购买价款7,721,000.00元;租赁期限三年,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每期租金718,931.45元,租金计算采用等额本息法,租赁物留购价款为1000元。《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晋商国际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特克斯县人民医院于2017年12月29日开始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租金。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起诉状模板D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被告:X。

负责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诉 讼 请 求

1、判令天线宝宝公司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共计31631332.24元,以及逾期违约金(每期欠付租金×每期逾期天数×0.08%/日,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2月31日为6235219.675元);

2、判令天线宝宝公司支付违约金9227399.67元(即合同租金总额的20%);

3、判令天线宝宝公司承担润兴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

4、判令润兴公司基于编号RX-2015-106-04的《抵押合同》对全部抵押设备优先受偿;

5、判令润兴公司对许志忠提供质押的其持有的天线宝宝13.92%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许志忠、陈妹华对上述天线宝宝应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天线宝宝、许志忠、陈妹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

8、判令天线宝宝、许志忠、陈妹华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94387.9元。

事 实 与 理 由

2015年10月16日,润兴公司与天线宝宝公司签订编号为RX2015-106-01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润兴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将天线宝宝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指定的食品生产设备出租给天线宝宝公司使用,租期24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46136998.33元。

2015年10月20日,润兴公司向天线宝宝公司支付租赁物转让款4000万元,同日起租。天线宝宝公司以《抵押合同》项下全部设备向润兴公司提供质押担保,许志忠以其享有的天线宝宝公司13.92%股权、派生股权及追加质押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许志忠、陈妹华为天线宝宝公司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天线宝宝公司已支付第1期至第3期租金,第4期仅支付部分租金,后续各期租金均未支付。润兴公司多次发出《租金支付催收函》、《律师函》催要租金,但天线宝宝公司均未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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