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始末(最终篇):何种原因让很多人认为“秦国”无贪墨

前3节中,我们梳理了历史上商鞅变法的始末。

在结合史料梳理过后,大抵出现了3个“颠覆性”的内容:

一是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前本为强国,甚至可以在局部地区和当时最为强大的魏国掰一掰手腕;

二是秦国的商鞅变法并未一场孤立的变革行动,秦廷至少在秦简公时期、秦献公时期进行过变革,并对商鞅变法起到了重要的基础作用,而且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后也从未停止后续的变革;

三是商鞅变法也并非一场完全和东方对立的变革行动,它直接参考了东方列国的变革经验并在基础上进行了本土化改良,之后列国和秦国也进行了相互借鉴,这种参考和引进一直持续到了战国末期。

对于看过前3节的朋友,可能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

按理说,“秦国本为强国”应该是一个实在再基础不过的历史常识,“变革行为需要基础也需要参考前人经验”也是一件再基础不过的政治常识,可为什么这些再常识不过的内容读起来却有一种“颠覆感”呢?

这一点,很大程度上应该来自于“秦国/朝”及“商鞅变法”的文艺形象的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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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以下内容参考杨宽《战国史料编年辑证》、林剑鸣《秦史稿》、李孟存《晋国史》,不参考文学作品及影视作品。

其中大量内容可能会引起上述一些书迷、影迷朋友的严重不适,可能会引发抵触、排斥、痛苦及愤怒情绪,因此建议谨慎阅读。

文中相关史料欢迎核对,相关基础分析如有错误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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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文艺形象的演化:公元前202年-至今

商鞅变法形象的首次变异发生在西汉时期。

根据《汉书·食货志》记载,董仲舒称:

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

简单翻译一下的话,大致说了以下7点:

一是秦国国内出现了严重的土地兼并;

二是秦廷管控了山地、林地、河流、湖泊的资源;

三是大部分社会资源被拥有“君”、“公”、“侯”这些爵位的重臣掌控;

四是民众的兵役、徭役负担巨大;

五是官府在农业税及专营上面方面对民众的压榨巨大;

六是地主对佃户的盘剥也十分凶狠;

七是官吏贪腐、残暴,又胡乱加一些严厉的刑罚。

以上因素造成了秦国境内的混乱,民众逃亡山林做强盗,最终导致了秦国犯罪率的极大攀升。

在这里,我们可以注意到一个有意思的细节:

所谓“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是当时列国土地兼并的普遍现象;所谓“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是源自于周厉王时期、发扬与齐管仲时期的政策;所谓“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是自西周至战国以来的一贯情况;所谓徭役、田赋之重,是战国时期列国残暴统治的通病——那么,上述情况为何要单独归罪于“用商鞅之法”呢?

如果将上述言论片面归咎于汉代人对前朝的排斥的话,似乎不大成立。因为在《汉书·食货志》的另一段落中,就记有这样的内容:

及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虽非古道,犹以务本之故,倾邻国而雄诸侯。

可以看到,《食货志》的作者虽引用了董仲舒的批评,但自身对商鞅变法还是持肯定态度。

在肯定之后,作者又这样写到:

然王制遂灭,僭差亡度。庶人之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有国强者兼州域,而弱者丧社稷。

补充说明了商鞅变法客观上引起了巨大的贫富差距及社会矛盾。

再之后,作者重点批判秦帝国时期的政策:

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其欲也。海内愁怨,遂用溃畔。

连贯来看的话,作者的主旨在于,肯定商鞅变法的积极性,但也不否定它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然后指出秦帝国时期的政策加剧了这一社会问题,并将之后王朝的崩溃归咎于此。

公平来看,这一评价倒也算实事求是。

可是,这里还存在2个问题:

一是汉代人是否只认为这是秦国/朝的问题,而非列国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是汉代人是否只认为这是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后才出现的问题,而非之前就存在的问题?

对于这两个问题,我们需要把自身放在汉代人的角度上进行思考:

首先,在汉代人眼中“秦”是个什么东西?是“前朝”。正因如此,汉代人自然有必要去归纳她的失政——其目的一方面在于彰显之前推翻秦王朝的正义性,另一方面也在于引以为戒。

其次,在汉代人眼中“前朝”的范围到哪里?“秦”作为“朝”的15年固然要算在内,但之前作为“国”的那段时期也不可全都忽略——但是,“秦”作为“国”的时间长达7个世纪,全算在内不大合适,那就要从中找一个最具代表性事件作为断代的时间节点——那么,变革最为剧烈的商鞅变法当然就是最佳的选择。

再其次,由于汉代人的关注点在于“前朝”,更兼秦国在同时期列国当中本就具有代表性,因而在论古时也就着实没有必要去节外生枝地提及其他诸侯国。

然而,我们在看汉代人的言论之时常常会脱离他们的语境,这样就很容易把汉代人有关“秦政”的描述视作秦国的个别情况,进而错以为其他诸侯国并非如此。

因此,就出现了商鞅变法在“形象”上的首次变异——说起来,这种变异还比较轻微。

西汉是中国封建王朝发展的重要阶段,儒家转化为儒教及汉儒也是在这一时间节点,这让汉代的言论对后世造成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其后,历代文人开始在汉代基本客观但存在一定片面因素的描述下添砖加瓦,“秦”也就在这样的进化方向中演化成了暴政的代名词,“暴秦”一词开始和“夏桀”、“商纣”划等号。

有关“秦”这一文化符号的定向,我们可以参考《孟姜女哭长城》这一故事的演化。该故事原型最早发生在春秋时期的齐国,本身与“暴政”无任何关系。约在唐代,该故事被挪到在秦代的燕地,秦朝的“暴政”正是推动戏剧冲突的重要因素。到元明清时期,甚至有些版本还出现了“孟姜女”被“秦皇”纳为妃的剧。

图为后世附会的“孟姜女哭倒长城处”。所谓“孟姜女哭长城”的故事原型为“杞梁妻哭夫”,发生在齐国,今河北北部地区不可能存在有一个真实的“哭倒长城处”。

当然,这种“暴政”的形象倒也不是沾“秦”就算,范围还是被严格控制在了汉代学者裁定的时间范围以内——也就是商鞅变法到秦帝国时期——至于之前的秦伯则被“网开一面”了。其中,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秦穆公。在历代文人塑造的形象中,秦穆公从不和“暴”沾边,甚至还有著名文人对其晚年殉葬重臣的记录提出质疑,认为秦穆公断不可能作出如此残暴之行。

截止到中国古代,“秦”的形象大致演化成了一个古代统治残暴性的极端化产物,而且这种形象被严格限定在了商鞅变法到秦王朝这一个半世纪内,似乎给人一种“秦国”在一夜之前“判若两国“的错觉

公平来说,此时“秦国/朝”及“商鞅变法”的形象还算勉强客观。毕竟,“六国之君虐用其民,不减始皇二世”,在上古时期,又是在战争环境之下,秦国/朝作为残酷统治的代表也不冤枉。不过,古代人对“秦国/朝”之“暴”的突显未免有些用力过猛,这很容易让人误以为同时期诸侯国就不“暴”,变法之前的秦国就不“暴”——就像绝大多数人都会下意识地认为商代只有“商纣”这一位商帝残暴。

到了近代以来,“秦国/朝”及“商鞅变法”的形象则开始在上述基础上朝着另一个方向演化。

转变的契机在于清代后期国人的觉醒。在西方的坚船利炮之下,国人“开眼看世界” 的震惊中首先意识到了自身在科学技术领域上的落后,进而又意识到了自身在制度、文化领域上同样存在落后的情况。于是,一些有识之士开始着手于批判中国的旧制度及旧文化,并思考制度、文化、民族性三者之间的关联。

图为鲁迅先生笔下一个名为“阿Q”的底层国民的形象,“阿Q精神”正是当时旧制度、旧文化的产物。

那么,旧制度、旧文化、国民性之间究竟有什么样的联系呢?

简单来说,制度对文化、国民性有塑造作用——当然,文化和国民性也会反向影响制度——至于上述三者究竟哪个是“鸡”、哪个是“蛋”很难探讨清楚,不过就当时的社会环境而言,改变“吃人”的旧制度最迫切的事情。

在这里我们要思考一个问题:

这种观点究竟对还是不对?

毫无疑问,是对的。

但是接下来又有一个问题:

如果把这种观点极端化,还对吗?

那就不见得了。

大约在清末时期,国内出现了“唯制度论”的倾向,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国人对日俄战争的看法——在日本击败沙俄以后,国内有先进人士战争的结果片面解释为“立宪国战胜专制国”——实事求是地讲,单就这场战争而言制度因素绝非影响结果的唯一原因,甚至未必是唯一主要原因。

在“唯制度论”倾向的影响下,“秦国/朝”的形象出现一个有趣的转化:

“秦国/朝”原本的代表性和极端化被转化为了“制度”的“特殊性”。

由于有了“特殊性”,“商鞅变法”的形象也就出现了一次大幅度的异化:

“商鞅变法”给秦国带来的是一种“彻底”的新制度,而东方列国在制度上虽然也有变革但不够“彻底”,这让“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有了制度上的优势。

结合史料来看的话,这一变异还不能算特别出格,因为商鞅变法的后发优势确实给秦国的变革带来了一些更深入的内容——不过,当时列国在变革中的相互借鉴和连绵不断的特点被抹去了。

以上异变带来了一个比较严重的后果,就是:

很多人会误以为秦国在战国时期只进行过“商鞅变法”这一次变革活动,而且一次性达到了“彻底”的效果;至于魏、楚、齐、韩、赵五国,则只进行过“李悝变法”、“吴起变法”、“邹忌变法”、“申不害变法”、“胡服骑射变法”这一次“不彻底”的变革,且从未互相借鉴过彼此的变革经验;再至于燕国,由于其记录严重稀缺,很多人干脆认为燕国从未进行过任何变革,一种在使用春秋时期制度的“活化石”状态。

截止到这里,“秦国”开始已经与“六国”出现对立化的趋势,但还未和其他中国王朝对立化。

再之后,出现了“儒法之争”的思潮。

在这一思潮的塑造下,“秦国/朝”与“法家”被强行绑在了一起,“秦国/朝”也由此变成了一个以“独尊法家”为唯一指导思想或意识形态的“反儒”王国。

由于“秦国/朝”的“特殊性”,同时期列国及其他封建王朝的形象也随之发生了异变:

东方六国成为了“守旧”的、“不尊法家”的古代封建王国,其他封建王朝则变成了以“儒家(教)”为唯一指导思想或意识形态的王朝。

说到这里,“秦国/朝”及“六国”的形象已经变得有点可笑了。

因为稍微翻一翻书就能看到,秦国虽然会重用法家学士,但同时也会重用墨家、兵家、纵横家、农家学士,在秦始皇一朝还多次出现了儒家学士多次参与重要朝廷会议的记录,可见把秦国在一些时期的重刑倾向定性“独尊法家”乃至“反儒”是相当荒唐的。同理,东方六国实际也一直在重用法家学士进行变革,况且郑、晋、齐等国本身就是法家的发源地,可见把六国定性为“不尊法家”一样是荒唐的。

“儒法之争”下“秦国”形象的异变,直接带来了一个严重的后果:

一系列重要历史事件在“意识形态化”下被严重扭曲。

以秦代末期的焚书令为例:

据《秦始皇本纪》原文所载,所谓的焚书令是指只允许博士官收藏诸子百家的书籍,其他人收藏的要全部摧毁,旨在通过知识垄断的方式实现思想专制。

从焚书令本身的内容来看,该法令固然是一种符合法家倾向的政治行为,但这并不等于就只针对法家以外的书籍或放过法家的书籍,更代表要彻底摧毁一些书籍。

不过,受制于“儒法之争”思潮的影响,“焚书令”一事的内容被扭曲为——秦廷下令摧毁除“法家思想”以外的全部“思想”——这种异变俨然已经严重偏离了历史。

上图为现代人想象中的“焚书坑儒”景象。受到“儒法之争”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很多人会把“焚书”和“坑儒”想象成一件事,进而想象成是要彻底消灭“儒家书籍”及“儒家学士”的政治迫害。实际上,“焚书”和“坑儒”是两件事,两件事均非专门针对儒家,也没有表现出任何要彻底消灭儒家的意思。

到了现代,随着改革和法制化建设的深入,“秦国/朝”及“商鞅变法”被赋予了新的历史意义:

中国古代改革精神及“法制(或法治)精神”的体现。

到了这个份上,“秦国/朝”及“商鞅变法”的形象难免会出现一些理想化的倾向。在这种叙述基调之下,“商鞅变法”这一次战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变革逐渐被演化成了中国历史上最伟大、最成功、最彻底、最具变革精神和法制(或法治)精神的变革。

既然如此,六国的变革行动自然要成为反衬的工具。

截止到目前为止,“秦国/朝”及“商鞅变法”的形象虽然与历史存在有明显的偏离,但还勉强算得上基于事实基础上的偏激发展。

不过,随着“河X派”思潮的兴起,“秦国/朝”及“商鞅变法”与历史沾边的内容完全被这一思潮的创作所淹没。

所谓“河X派”思潮,是一种基于“唯制度论”倾向的变种,大抵就是把“国内”和“外国”强行对立,并将当时相对落后的情况片面归咎于“制度”及“文化”问题。

有关“河X派”思潮衍生出的段子,相信大家都多少了解一些。

流传比较广的段子有很多,比如“犹太人很有钱”是因为“犹太文化”,比如“德国人很严谨”是因为“德国制度”,再比如“日本小学生能够在夏令营期间徒步行走若干公里”是因为“文化”及“教育制度”的作用,等等。

这类段子大致是这么一个创作讨论:

一是先找到一个国内客观存在的问题;

二是挑选或杜撰出一个不存在这一问题的“国家”或“地区”'

三是将两者对比,表现这是国内的“特色”问题;

四是将国内的“特色”问题单一归咎于“制度”及“文化”;

最后总结,“我们”的“制度”及“文化”一定有问题。

就上述套路,我们还是要辩证来看:

实事求是的角度地讲,我们不应否认当时国内的制度及文化确实存在着一些需要改善的地方,也不应否认会引发出一些问题,但这并不代表一切问题都是有“制度”及“文化”导致的,更不代表这些问题是只在国内才存在的。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

比如,早些年总有游客在西湖风景区乱丢垃圾。那么,有没有制度原因——是有的,当时的惩罚和治理确实有到位的地方;有没有文化原因——也是有的,当时社会观念对爱护公共环境确实有些单薄。但是,这并不等于乱丢垃圾就没有制度及文化之外的原因,更不等于“外国”就不存在旅游景点乱丢垃圾的情况——当然,这同样不等于我们当时的文化及制度就没问题。

有关“河X派”思潮要特别说明2点:

其一,该思潮后来逐渐从“文化”及“制度”转向了“唯制度论”,之后的“公知”言论正一变化的产物;

其二,该思潮的信奉者也不算太多,不过它的一些倾向或套路却广泛渗透到了大众的观念当中。

其中,“秦国/朝”及“商鞅变法”就成为了这种思潮的重要扭曲对象。

相信很多朋友都看过一个有关“秦国”的纪录片,其中经常会出现这么一个套路:

考古人员发现了秦国的很先进,这时编导人员就会在片中说东方列国的同类制度一定很落后,于是得出了秦灭六国是“制度上的胜利”。

具体来说,就是:

秦国有军爵制度,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六国一定没有军爵制度,所以秦灭六国是“制度上的胜利”——实际上,列国均有包括民爵在内的军爵系统;

秦国有各级督造武器的制度,且秦国的青铜武器精湛,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六国一定没有各级督造武器的制度,且武器一定会逊于秦国,所以秦灭六国是“制度上的胜利”——实际上,列国均存在督造制度,且东方的渗钢武器远比青铜武器更为强大;

秦国的法律系统先进,那么六国的法律系统一定落后,所以秦灭六国是“制度上的胜利”——实际上,秦国的法律系统正是参考自东方。

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

既然“秦国”是依靠“制度”战胜的“六国”,那么“秦国”的“制度”又与“六国”有何区别及优势呢?

然而,无论从文献还是考古发现来看,秦国的制度与六国均无甚区别。

这么说来,“河X派”史观能否被推翻呢?

并不能。

因为“河X派”史观并非一种基于客观事实所产生的史观,而是一种预设结论之下强行“论证”的史观。

在这套史观中,“秦国”能够统一那一定是“制度优势”,能够支撑“制度优势”的论据就是秦国能够完成统一。在这种“互为因果”的神奇论证之下,秦国和六国的制度究竟有多大区别自然成了一件完全无所谓的事情。

估计有相当一批朋友看了上述内容以后觉得十分可笑,因为只要背过一遍朝代表就知道,制度有没有优势和能不能统一中国之间从来不存在绝对的必然关系,“河X派”史观的信奉者能够创造这样一个“逻辑”着实让人贻笑大方。

但正如上文所言,受制于种种因素的影响,这种怪诞的史观荼毒甚广,其所塑造出的“秦国/朝”及“商鞅变法”的形象也被相当一批人接受,甚至被当成了一种信仰。

在这一特殊的塑造之下,“秦国/朝”被异化成为了一个高度法制(或法治)化、平等化、军国主义化的完美国家——这个国家当然也不存在有贪腐、舞弊、徇私、枉法、虚报、瞒报、克扣、裙带关系、政治斗争、国家机器糜烂等一切问题,而这一切都要归功于“商鞅变法”带来的“先进制度”——可以说,“秦国/朝”俨然成为了继“外国”之后的另一个“理想国”或“灯塔国”。

在上述形象普及之后,自然会有一些娱乐化的项目在这一基础上进行跟进,比如文学及影视作品,再比如管理学“鸡汤”,等等。由于上述内容的受众面更广,这一形象也就会在大众之间进一步流传了。

在这种环境之下,历史上的秦国及商鞅变法自然成为了“异端”,成为了“错误的”——实际是上述受众无法接受的——形象。

截止到这里,本文也就进入了尾声阶段。

也许,有些朋友会在最后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秦国/朝”及“商鞅变法”的形象是否还能回归历史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认清两方面:

其一,从爱好层面上讲,历史实际是一种小众的爱好,真正大众化的是“历史故事”而非历史本身——至于未来有关秦国的“历史故事”会演化成什么样子并不好说;

其二,随着我国的强大和民众自信力的提升,“河X派”思潮的荼毒正在衰退,这一史观之下的“秦国/朝”形象自然也会衰退——不过未来会演化成什么形象也不好说。

但无论如何,我们要记住一件事情:

就像商鞅变法是战国历史上的阶段性产物一样,“秦国/朝”在汉代、唐代、清代、现代演化出的形象一样也是历史长河中的阶段性产物,而每一阶段的形象与其说是“变异”倒不如说是反应那个时代的“镜子”。

至于当代之下“秦国/朝”及“商鞅变法”为何是这一形象,究竟是当前社会浮躁的气氛所致,还是我们迫切地渴望着快速前行,则要留给历史评判。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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