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对没有偿还能力的人,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没有谴责的余地

文/秦慕风

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在2020年执行总结大会上表示:

所有执行案件中,有4成以上处于执行不能的情况;不能像对待失信被执行人一样对待这类诚而不幸的被执行人。做生意有亏有赚,人的一生谁也不能保证会一帆风顺,遇到困难是在所难免的。对确实丧失偿还能力的“穷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没有谴责的余地!

并透露最高法正在研究制定分类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这对于广大没有偿还能力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来说,就是给他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2020年,失信被执行人这个名词被推到了新的高度;河南一个9岁的孩子,被法院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这可能是全世界年龄最小的失信被执行人,由此引发了全国人民对信用惩戒的思考!

信用惩戒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我们的国民重视个人信用,讲诚信,促和谐;但是,无差别执行,一刀切的惩治,对于那些处于债务泥潭中不能自拔的债务人来说,就是毁灭性的打击。

对于那些诚而不幸的债务人来说,他们未能按时履约,不是因为诚信的问题,而是能力的问题;对负债的人来讲,诚信是什么?就是偿还能力,以及创造财富和价值的环境。

其次,信用惩罚,不但不能让他们有偿还能力,反而会加重他们的负担,降低他们创造财富和价值的能力。他们挣不到钱,就没有偿还能力,那么诚信危机就得不到解决!这是一个死循环。

所以,出台分类分级惩治,个人信用修复,就是给这些诚而不幸,执行不能的债务人一次重生的机会。这将会快速地解决债务纠纷,重建诚信机制。

‖ 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分级而治,防止过度使用失信惩戒。

我们知道,人在犯错的时候,都会有个轻重缓急之分。尤其是负债,有的是恶意的,以侵占他人财物为目的;有的是负债后实在无力偿还,便破罐子破摔;有的是在想尽一切办法挣钱还债,但是环境所累,挣钱的速度赶不上债务累计的速度,收入犹如杯水车薪,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有的人犯得错误严重,必须要严惩,打财断血,才能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而有的人,他们是无心之失通过,拯救,帮助。才能达到恢复信用机制的目的。无差别执行,对于那些恶意犯罪的行为,对正在违法和即将违法的行为,起到了惩戒作用,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于丧失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就掐断了他们重新打拼的途径。

让他们更加没有偿还能力,债权人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诚信危机得不到解除,这就是鱼死网破的做法!

所以,必须对被执行人分级而治,防止惩戒过度,适得其反。

‖ 在执行前,应充分发挥调节机制,减轻当事人的压力。

很多的债务纠纷案件,不是因为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也不是他们没有偿还意愿,而是债务双方心理有了隔阂矛盾,大家心中都憋着一口气。

债权人:我借给你钱,我就是要起诉;我既然起诉了,就一定要强制执行,有枣没枣打一杆子再说。

债务人:既然你把我起诉了,我有钱也不还了,更何况没钱,看你怎么办?

其实,这时候大家都需要找个台阶下,但是都不想先低头服软。谁先低头,就意味着谁先输了。这就是中国人的面子。

如果在起诉庭审前,我们能够充分发挥调节机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大家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把事情沟通好,远比把大家逼入绝境要强。

自己打下的官司,跪着也要打完的心态,我觉得必须要放下。

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被人告上法庭了,这是一件很丢脸的事。这就等于撕破了脸皮,亲情,友情顷刻之间荡然无存,双方进入了敌我的矛盾之中。

等待双方的,就是无穷无尽的斗争!在这种情况下,债务纠纷怎么会顺利化解?

‖ 对诚而不幸的被执行人,该容忍的必须容忍。

当然,我所指的容忍,不是对他们的失信行为视而不见,绝不能给他人树立没钱还也没关系的不好形象。

我所说的容忍,就是指对诚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理解,包容与尊重!

在惩戒时限和范围上,我们应该重新审视。

就比如5年黑名单的时限,就算你履行了偿还义务,那么在今后的5年内,还是没法同正常人一样参与社会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限制了很多人的发展。

比如乘坐飞机高铁,这些痒而不痛的限制,不但起不到惩戒作用,反而限制了他们的发展。

所以,在惩戒时限、范围上,对恶意犯罪的,必须用重典,对非恶意的,必须严进宽出。

‖ 对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应及时给予信用修复。

相比于破产保护,复杂的清算,调解,听证等,程序,个人信用修复的实施,债权人更容易理解,实施也更容易。

与个人破产保护法的共同之处,就是创造一切有利于债务人东山再起的条件。这个有利条件就是取消了乘坐飞机和高铁的限制,提高他们的创造能力;回复信用,让他们有条件获得更好地工作,争取更多的合作机会,融资渠道,以及他们创造财富的所有不利因素,清除奋斗路上的一切拦路虎!

只有债务人翻过身来,有偿还能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用危机。

试想一下:一个负债几十上百万的人,如果不能通过再次创业,东山再起,如果靠打工还债,可能就是一句空话!

‖ 对抗拒执行的,应严厉打击,杀鸡儆猴。

对于隐匿转移财产,以他人名义购买财产,置业,理财的,必须严厉打击,限制处境,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其拒执罪,让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还社会诚信之纯净!

综上所述,对于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被执行人的情况,必须细分,精准识别,在惩戒实现,惩戒范围分级而治,避免一刀切,让身处困境的债务人,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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