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供销社班子成员 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核心内容提升:乡镇供销社班子成员 是否属于监察对象?请结合《监察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进行判断,关键是看乡镇供销社班子成员产生方式。二本好书送给正为入门发愁的您:《纪检监察法规一本通》 《纪检监察重点一本通》。
第四十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人员: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经营等职责的人员;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经营工作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该组织中的下列人员:
(一)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人员;
(二)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人员;
(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救灾、防疫、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人员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所称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一)履行公职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二)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在集体经济组织等非国有单位、组织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和集体资产职责的组织,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经营等活动的人员;
(四)在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临时履行公共事务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五)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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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