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延续(一)
前不久,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除了在文种上将通知改为公告,在依据上做了一些简单的调整,基本延续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
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拨,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共九项。
二、优惠内容
免征契税
三、有效期限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
四、特殊规定
1、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
2、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五、有关用语含义
1、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2、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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