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这笔住房转让能否免征税款?
案例:A某2016年10月离婚析产,将原夫妻共有的一套住房过户到个人名下,该房产2010年4月购买时价格40万元,2017年12月,A某将自己一直居住的该房产以100万元转让。A某转让该房产如何纳税?能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6年5月1日后,个人转让住房一般来说,可能涉及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明确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一、离婚析产房产过户如何纳税
理清该案例中“离婚析产”房产的涉税问题,首先要判定“离婚析产”的性质是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中,认为“离婚析产”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同时明确规定“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规定: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等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等增值税附加税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离婚析产房产过户,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只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房屋产权转移行为,不属于财产转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转让离婚析产房产如何确认房产取得时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规定:2016年5月1日后,个人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以外的地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转让离婚析产房产,能否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房产取得时间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都明确规定,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案例中,A某于2017年12月转让离婚析产的住房,其房产的取得时间按照上述规定,应为2010年4月,而不是2016年10月。其房产购买时间已超过7年,满足“购买超过2年”的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非北上广深)。
三、该房产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明确规定:“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案例中的A某离婚析产分割的住房,是“生活用房”。该房产A某一直自用居住,购买时间也超过了5年的期限,附合“自用5年以上”。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只要交易该房产时,A某以及其配偶在房产所在地的省内范围内仅拥有这一套住房,即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房产不符合免税条件,如何纳税,凡人在《凡人说税:个人转让无偿受赠房产如何纳税,五个问题让你清楚明白》一文中,已经赘述,这里就不再重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