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关于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这些政策,你都了解了吗?
2000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印发后,软件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2011年初,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国务院又制定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继续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一系列公告,全面落实国务院财税政策。2019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再度印发《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修订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软件企业的判定标准
从2011年到2019年,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几经变化,软件企业认定也几经变化,2013年2月以前,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认定,2013年2月到2016年5月31日,按照《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认定。2015年,国务院取消了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就落实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印发《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自2016年6月1日起,软件企业的认定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明确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领域。
(一)软件企业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新标准中,取消了软件企业资质认定,同时在强调主营业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同时,取消了“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条件,在文件所附备案材料明细表中,对软件企业按照主营业务的不同,分别要求: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二)重点软件企业
在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确定中,在财税〔2012〕27号文件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软件产品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研发人员和研发费用占比等具体的组合标准。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软件企业的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如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仅选择其中一个领域向税务机关备案。选择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或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3.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文件规定,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包括:
1.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
2.工业软件和服务:研发设计类、经营管理类和生产控制类产品和服务。
3.信息安全软件产品研发应用及工业控制系统咨询设计、集成实施和运行维护等服务。
4.数据分析处理软件和数据获取、分析、处理、存储服务。
5.移动互联网:移动支付、地图导航、浏览器、数字创意、移动应用开发工具及环境类软件。
6.嵌入式软件(软件收入比例不低于50%)。
7.高技术服务软件: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生物技术服务软件。
8.语言文字信息处理软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相关文字编辑处理、语音识别/合成、机器翻译软件。
9.云计算:大型公有云IaaS、PaaS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和布局,对上述领域实行动态调整。
二: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
国家对于软件企业,符合条件的不仅可以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初创型科技企业、小微企业普惠、现代服务业进项税加计抵减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主要税种上,还设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一)增值税
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软件企业增值税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是销售软件产品实行即征即退优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是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不包括单纯汉字化处理),均按17%税率(2018年5月1日起降为16%,2019年4月1日起降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二是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依法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是提供现代服务和销售无形资产依法缴纳增值税。
2014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按“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2016年5月1日起,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按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及《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
1.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无论其是否在软件企业减半征收的优惠期限内、还是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受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的限制。
5.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6.软件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的规定执行。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新办企业的通用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件,重新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是新办企业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四:纳税申报和后续管理
一是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按照规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税务资格备案表》、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及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依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二是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8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软件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8.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三是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