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间接事实
UDC:本校编号: 10652 论文题目:论间接事实 研究生姓名: 学号:20100301 校内指导教师姓名: 职务职称:副教授 申请学位等级: 学科:法学 专业: 诉讼法学 论文提交日期: 2013 论文答辩日期:论文独创性的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 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不包含其他人已经 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 西南政法大学 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 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对于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 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 西南政法大学 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 学校有权保留所送交的论文,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公布论文内容,可以采用影 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可以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复印件和 电子版本。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签字日期: Indirectfacts SouthwestUniversity PoliticalScience La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内容摘要民事诉讼是围绕权利存在与否发生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通过要件事实理论它 将权利的发生、变更、消灭缩成与实体法规定的权利构成要件所对应的要件事实(主要 事实)是否具备的问题。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要想得胜诉判决就必须向法院主张对自己 有利的主要事实,并竭尽全力证明其为真实,因此事实在民事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 用。但事实本身不能证明自己为真或假,而必须借助于相关的证据或事实来加以佐证。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学者向来重视对证据的研究,并且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理论 水平,但是事实尤其是间接事实这一理论领域却鲜有学者问津。现阶段,我国涉及到间 接事实的论文或著作主要有:许可《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王亚新《对抗 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刘学在《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研究》,段文波《要 件事实的基础--民事裁判构造论》、沈晶《论事实推定与间接事实的关系》、王学棉《事 实推定:事实认定克服之手段》。从标题即可看出,这些文章或著作只是在研究要件事 实、辩论主义、事实推定等理论时顺带涉及间接事实,并未对间接事实作一系统的阐述, 更未深入挖掘与间接事实相关的理论。因此在这篇文章中,通过对间接事实的概念、基 础理论及其在审判中的运用等方面的阐述,笔者希望对间接事实作一较为系统的研究。 第一部分,从案件事实的角度切入,先从传统理论和现阶段理论两个方面阐述了主 要事实和间接事实的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引出作者对案件事实划分的观点。从证明主要 事实存在与否的角度来说,间接事实与间接证据处于同等的“证据地位”,但二者又具 有明显的区别,为对间接事实有更深入的认识,笔者在此部分对间接事实与间接证据的 关系作了详细阐述。 第二部分,从间接事实的认定标准、间接事实的确定责任及间接事实之于辩论主义 三个方面论述了间接事实的基础理论。诉讼中,间接事实结合经验法则推定主要事实, 此时间接事实处于三段论中的小前提地位,为使推定成立,首先必然要确定间接事实存 在,这必然涉及到间接事实的认定标准及确定责任。辩论主义是民事诉讼的根基,近来 对辩论主义适用范围的学术争论不绝于耳,而众多学术争议的最终落脚点在于辩论主义 是否适用于间接事实,对此笔者在这部分从主张责任和自认两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 论间接事实 第三部分,任何理论的阐述终将回归实践的运用,笔者在这部分着重阐述了间接事实在审判实务中的运用。共探讨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从具体化义务方面对 当事人在审前和审判程序中合理及时的提出间接事实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二个问题,通 过案例详细阐释了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应该如何结合间接事实与经验法则认定主要事实; 第三个问题,结合具体案例论述了间接事实在间接反证中的运用。 关键词:间接事实 ;认定标准;确定责任;事实推定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civilaction lawsuitsbehavior occuraround facttheory change,elimination shrunkentity law rights constitute elementscorresponding elements facts(fact) whether have problems. Both originaldefendant favorablefacts must advocate makeevery effort true,so pivotalrole civilcase. factcan provedtrue mustresort ourcivil action theorists scholarshas always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hasreached certainlevel factespecially indirectly, fieldrarely scholars cares. Present papers related indirectfacts writings:permit civil trial method factcited theory WangYa new" confrontation basicstructure JapaneseCivil Liu Xue civil action debate principle research,paragraph text wave "Elements CivilJudgment tectonics, Shen Jing," indirectfacts WangXue cotton presumption fact-findingmeans seenfrom writingsonly incidentally involved indirectly theoreticalstudy elements debate'presumption factfact, did systematicexposition indirectfacts, indirectfacts theory. Therefore, article,through indirectfact, basictheory itsuse systematicstudy indirectfacts. firstpart, cut from firsttwo aspects traditionaltheory, theoryexpounded division mainfacts indirectlyfact, dividedview basis.From mainfacts, indirectfacts circumstantialevidence significantdifference, betterunderstanding indirectfacts, relationshipbetween circumstantialevidence elaborated. secondpart fromindirectly factual determinations standards, indirect facts establishresponsibilities threeaspects debate论间接事实 basictheory indirectfacts. Litigation, indirect facts combined rule mainfact, indirectly, minorpremise syllogismposition, presumptionestablished, necessarily first determined indirectly fact exists., Which necessarily involves indirect factual determinations standards determineresponsibility. Debate doctrine civillitigation, recently endless debate doctrine applicable range academicdebate, ultimatepoint manyacademic controversy debatedoctrine applies indirectfacts advocateresponsibility considerthemselves two aspects thirdpart, any theoretical exposition eventuallyreturn sectionfocuses indirectfacts trialpractice. Discusses threeaspects firstquestion, from specificobligations trialprocedures reasonably timely raised indirectly fact specific; second question, through case explained trialpractice judgesshould combineindirect facts mainfacts; your third question, indirect facts discussed indirect evidence specificcase. Keywords: indirect facts; recognized standards; determine responsibility; presumption fact论间接事实 10(一)间接事实的认定标准 10(二)间接事实之于辩论主义 121.间接事实之于主张责任 122.间接事实之于自认 17(三)间接事实不适用证明责任规则 22三、间接事实在审判实务中的运用 24(一)间接事实与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 241.审前程序 252.审理程序 28(二)间接事实与事实推定 291.事实推定中的间接事实 292.事实推定中的间接事实与经验法则的关系 293.案例 31(三)间接事实在间接反证中的运用 321.案例 322.间接反证概念 333.对间接反证事实的界定 344.间接反证方对间接事实的确定责任 36结语 39参考文献 40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在诉讼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直接证据较少甚至没有直接证据,当事人就不得不依靠间接事实结合经验法则推导主要事 实。民事纠纷的复杂性也导致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诸多困难,仅凭证据难以认识案 件的全貌,而不得不依靠间接事实佐证主要事实。故在实际的诉讼中,尽管决定诉讼胜 负的关键在于请求的原因、抗辩的事实,但构成争点的要件事实的证明常常系于间接事 实的存否,最终决定胜负的关键在于间接事实的存否,因此间接事实对民事诉讼具有举 足轻重的作用。 日本民事诉讼理论界对间接事实有比较详尽和成熟的研究,并著述了众多关于间接 事实的文献,如青山善充著《主要事实与间接事实的区别与主张责任》 、奈良次郎教授《主要事实与间接事实的区别》 。这些文章对主要事实与间接事实的划分标准、间接事实与主张责任、间接事实与自认等基础理论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司法实践中,为 使当事人促进诉讼达到及时整理争点的目的,日本《新民事诉讼规则》第53 条规定, 当事人在诉状和答辩状中应记载与主要事实相关的重要间接事实;《民事诉讼法》第165 项规定,在争点整理程序终结之时应向当事人确认其后在证据调查中应证明的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 现阶段,我国学者对间接事实的研究大多是浅尝辄止,并未深入挖掘。还没有专门文章或者著 载新堂幸司编集代表《讲座民事诉讼法第四卷》,弘文堂,昭和59年。转引自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 的深层次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342 载三月章、青山善充编《民事诉讼法的争点》(新版),有斐阁,昭和63年。转引自高桥宏志:《民事诉讼制度与 理论的深层次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346 载《兼子一博士还历纪念论文集---裁判法的诸问题》(中),有斐阁,昭和44年。转引自高桥宏志:《民事诉讼制 度与理论的深层次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345 载三月章、青山善充编《民事诉讼法的争点》(旧版),有斐阁,昭和54年。转引自高桥宏志:《民事诉讼制度与 理论的深层次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348 载三月章、中野贞一郎、竹下守夫编《民事诉讼法演习第一卷》(新版),有斐阁,昭和58年。转引自高桥宏志: 《民事诉讼制度与理论的深层次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341 合并号,昭和45年。转引自高桥宏志:《民事诉讼制度与理论的深层次 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347 。司法实践中法官同样没有注意区分主要事实与间接事实,更少使用“间接事实”与“主要事实”之类的概念,而常以 案件事实笼统取代,这些极大程度上导致诉讼中当事人攻击防御对象不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不正确, 一个案件需多次开庭才能审理终结等问题。笔者在此选择间接事实作为硕士研究生阶段毕业论文的 主题,一方面希冀借此对间接事实进行比较系统深入的学习,另一方面是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以此引起学界对间接事实的重视。 涉及到间接事实的著作或文章主要有:段文波《要件事实的基础-民事裁判构造论》,许可《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刘学在《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研究》,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等。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一、间接事实概述(一)传统理论对案件事实的划分 学者对主要事实与间接事实进行划分时都使用了“待证事实”这一概念,因此在 界定间接事实之前必须明晰何为“待证事实”,而在界定“待证事实”之前必须明晰何 为“案件事实”。对于任何一个案件而言,“案件事实”的范围最广泛,只要与案件有关 联的事实都可以称为案件事实,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都需要当事人证 明与法官查证,只有作出裁判必须的基础事实或对认定基础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才有了解 的必要,这些事实在理论界被称为“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 ”。因此待证事实指诉讼中为了作出正确裁判而必须明确的事实,是适用法律不可或缺的事实基础。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从诉讼结构出发,将诉讼过程中的待证事实分为主要事实、 间接事实、辅助事实与背景事实。主要事实也称为直接事实,是指在判断是否引起权利 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效果直接且必要的事实,是与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相对应的具 体事实。如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 、四十六10 等相关法条可知,产品责任构 成要件之一为生产者生产或销售者销售了存在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产品。因此啤 酒消费者要求啤酒生产者赔偿因啤酒爆炸而导致的人身损害的诉讼中,消费者主张的啤 酒自行爆炸的事实即为与构成要件事实(生产了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产品)相对 应的具体事实----主要事实。在日本实务界,尤其是倡导要件事实论的日本司法研修所 认为:主要事实即为要件事实 11 。此观点认为主要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事实。例 如,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原告受到的损 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皆为该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事实。但在日本 民诉理论界中对要件事实的认识则逐渐转向抽象化,理论界通说认为要件事实是法律要 陈朴生著:《刑事证据法》,(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585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 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 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10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1 许可:《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15 页。要件事实这一用语在日本出现已久, 较早使用这一概念的是我妻荣先生,在其出版于1933 年的《民法总则》中指出,“权利的发生、妨碍、消灭等各种 法律效果是否得到肯定,与该等法律效果的发生要件相对应的具体事实有无相关,因此这种事实一般被称为要件事 实。可见要件事实一语最早使用于民法理论中,其与法律事实同义,指能引起法律效果变更的具体事实。 论间接事实 12比如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包括“支付了对价款”这一法律要件,其中的“对 价款”、“支付”为要件事实,而相对应的“4 万元”、“交付现金”则为主要事实,此时 所指的要件事实其实与我国理论界所指的法律构成要件无异。 间接事实又称为凭证,是指借助于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能推导主要事实是否存在的 事实 13 。从定义即可看出间接事实的主要功能在于推导主要事实或佐证主要事实。如在 上述啤酒案件中,消费者主张的并未将啤酒放在酒瓶不能承受的高温之处即间接事实, 此间接事实可以推断受害人对于啤酒瓶的爆炸没有过错这一主要事实。又如突然不再财 物紧张且没有其它意外收入之间接事实可以推断“债务人已履行债务”这一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在诉讼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直接证据 较少甚至没有直接证据,当事人就不得不依靠间接事实结合经验法则推导主要事实。故 在实际的诉讼中,尽管决定诉讼胜负的关键在于请求的原因、抗辩事实,但是构成争点 的要件事实的证明常常系于间接事实的存否,最终,决定胜负的关键在于间接事实的存 否。因此研究间接事实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辅助事实是指能明确证据能力或证明力的事实 14 。如证人的品格、证人与提供证人 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朋友或亲戚关系等事实是明确证人证明力的辅助事实。除此之外, 纠纷发生的原因、当事人的动机、经过等等背景情况可以称之为背景事实。 案件事实、待证事实、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背景事实之间的关系可表示如下: 案件事实 间接事实 待证事实 背景事实 主要事实 图1.1 12 许可《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16 页。高桥宏志认为要件事实乃是抽象的规 范性法律规定,主要事实才是对应该要件事实的具体事实。山木户克己也持此观点,山木先生认为法律上规定的全 部事实称为法律要件,构成法律要件的各个事实才是要件事实(法律事实)。对应法律要件事实的具体事实才是主要 事实,也可以称为直接事实。 13 高桥宏志:《民事诉讼制度与理论的深层次的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340 14高桥宏志:《民事诉讼制度与理论的深层次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340 (二)对主要事实与间接事实的新认识1.产生新认识的缘由 在我国,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法律条文都包含众多诸如“缺陷”、“故意”、“过错” 这样的概念 15 ,何为这些条款中的“缺陷”、“过错”、“故意”、“重大过失”法官在具体 的认定中都需要以价值判断为前提确定其具体含义,民法理论将这些需要结合价值判断 才能确定其含义的概念称为不确定性概念。相反一些能直白的明确其含义,而不需要结 合价值加以判断的概念称之为确定性概念。 16 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98 条规定, 果实自落于邻地者归邻地,但邻地为公用者不在此限。 此条中的果实、自落、邻地, 每一个正常的人都能直接的明确其含义,而不需要结合价值判断,因此上述概念均为确 定性概念。在法律构成要件中,由不确定性概念组成的法律要件称之为评价性法律要件, 如“故意”、“过失” 、“善意”、“重大误解”、“正当事由”等。这些评价性法律要件属 于观念上的概念,都深植于人的内心之中,因此诉讼中当事人并不能直接对这些概念加 以证明,法官也不能直接对这些要件加以认定。当事人要使法官确信这些要件的成立就 必须主张具体的事实,如在交通肇事中原告要证明被告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必须要证明 被告存在酒后驾驶或者驾驶过程中东张西望等其他存在重大过失的事实。同样,法官要 判断评价性法律要件成立与否也必须结合当事人主张的具体事实。在民诉理论中这些具 体事实被称之为根据性事实。与评价性法律要件相对的为事实性要件,即能直接成为当 事人证明与法官审判的对象,如上述的“果实自落于邻地”,当事人予以争执时,可于 诉讼中直接加以主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即可。 2.现阶段日本理论界的通说 正是基于概念的不确定性与评价性法律要件的存在,在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 主要事实与间接事实的划分出现了分歧。对这一问题最初是以“在《日本民法》第709 15 民事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 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刑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6 许可:《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20 条规定的'过失’或《日本借地借家法》的'正当事由’这些不确定性概念中,主要事实是什么?”这种形式被提出的。 17 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以前的通说将作为法律规范构 成的要件直接理解为主要事实,即上述提到的“过失”等要件均为主要事实,而作为主 要事实的根据事实为间接事实。而现阶段,日本民事诉讼理论界认为主要事实应当是能 成为审理对象的事实,并且是能成为证明及证据调查的对象事实。而评价性法律要件是 主观概念而不是事实,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明的对象,因此不是主要事实,作为评价性法 律要件的根据性事实才是主要事实,这种观点现已成为日本通说。 18 如因擅自转租而违 背诚信的诉讼中,主要事实是擅自转租而不是违背诚信行为。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还认为, 根据具体的事实认定评价性法律要件是法的解释或法的评价,而不是事实认定,此间所 实施的行为是将具体的事实纳入到评价性法律要件的范畴 19 。如根据醉驾而认定驾驶者 存在重大过错,不是由醉驾这一间接事实推导出过错这一要件事实,而是将醉驾纳入重 大过错行为范畴的评价行为。相对应,当事人在诉讼中并不能仅仅主张驾驶者存在过错, 还必须主张认定对方存在过错的具体事实,如是醉驾或是超速驾驶,而最终能否根据这 些具体事实认定驾驶者存在过错,则是法官的法律评价行为。 除此之外,还有学者将评价性法律要件中的根据性事实称为“准主要事实”。如日 本仓田卓次法官认为,虽然在一般条款中的具体事实是主要事实,但是为了强调被适用 构成要素与普通法律条文的差异,应当避免采用“主要事实”之表述法,而代之以“准 主要事实”这一称谓。 20 此外日本学者三月章教授也认为诸如“故意”“过失”等等抽象 的要件事实的根据性事实应当被称为“准主要事实”。 21 3.笔者对间接事实与主要事实划分的评析 笔者认为对间接事实与主要事实进行划分的意义不在于其本身,而是在于对以其为 基础的其它理论的影响。在现代民诉理论中,间接事实与主要事实的划分会直接影响对 17 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次分析》[M],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第341 18高桥宏志:《民事诉讼制度与理论的深层次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342 19持此观点的学者有日本学者高桥宏志、我国台湾学者雷万来。具体观点见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 层次研究》,雷万来《民事证据法论》。 20 仓田卓次:《一般条款与证明责任》,载《法学教室》(第二期),第5 号,昭和49 年,收录于仓田卓次著《民事实 务与证明论》,日本评论社,昭和62 年,第252 页。转引自新堂幸司:《民事诉讼制度与理论的深层次分析》,林剑 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342 21三月章:《民事诉讼法》(法律学讲座双书)(第三版),弘文堂,平成4 年,第196 页以下。转引自高桥宏志:《民 事诉讼制度与理论的深层次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342 证明责任与辩论主义适用对象的界定22 ,因此考虑对间接事实与主要事实的划分时,我 们应该跳出“事实”本身,从有利于相关理论适用的角度来对间接事实与主要事实进行 把握。 笔者更倾向于日本现阶段理论对间接事实与主要事实的划分,即将作为评价性法律 要件的基础性事实归为主要事实的范畴。理由如下:其一,不论是主要事实还是间接事 实都属于事实这一大范畴,事实指依据一般社会观念能得出相同或者是相似印象的事 23如当提到“金钱交付”这一事项时,大多数人都能意识是指“将金钱从一人转移 到另一人”,“金钱交付”则为一事实。与事实相对的概念则为评价,评价是指不同的人 对某一事项能得出不同的结果,如“善意”、“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概念不同的人 则会有不同的认识。并且我们并不能直接作出“善意”、“乘人之危”等判断,而必须根 据具体的事实来认定,因为这些主观情绪隐藏于人的内心,内心的情感是无法独自感知 的,它必须依附于客观的事物。在法律领域我们将这些由主观概念组成的法律要件称之 为评价性法律要件。而与评价性法律要件相对是由事实概念组成的事实性要件。在诉讼 中,能成为当事人主张和证明、法院审判对象的只能是事实,而评价性法律要件连事实 的范畴都不属于,又何以认定其为主要事实?其二,随着诉讼理论研究的发展,理论界 将主要事实与要件事实区别化,要件事实为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而主要事实为与要件事 实相对的具体事实,即评价性法律要件等抽象概念均属于要件事实范畴。法官认定事实 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能被法律要件涵摄、是否能引起法律效果的产生,则属于法 官法评价的范畴,因此依据根据性事实认定某一评价性法律要件,不是当事人的推定过 程而是法官进行法律要件涵摄、适用法律的过程。法官进行法律涵摄之后认为符合要件 事实的具体事实才为主要事实。故现阶段对主要事实与间接事实的划分与诉讼理论发展 的趋势相吻合。其三,将评价要件事实的根据性事实归属于主要事实范畴,更能明晰证 明责任与辩论主义的适用范围,有助于当事人诉讼攻击与防御。诉讼中,原告要使法院 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要让法官驳回诉讼请求,都必须主张具体的事实并提供证据证明, 而不能仅主张一方主观上存在过错,这样能使对方当事人一眼就明晰当事人所主张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