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通解通读:遛狗不拴强绳,违法!
近些年,城市和农村养狗的居民逐渐增多,因不拴绳、散放等不文明遛狗行为引发的侵害和纠纷屡见不鲜,有的还引发了更大的悲剧。对此,《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自治组织制定的动物饲养规范,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减少或者避免动物造成的损害。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了管理规定,没对动物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当然要承担责任。这里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该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届时,遛狗不拴绳或不佩戴犬牌,将不再仅仅是违规,承担民事责任,而是涉嫌违法,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罚款,饲养的犬只还有可能被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代为处理。
要想做名合格的养犬人,一定要记住这句口诀:“养犬要办证,遛狗拴狗绳;狗便要清理,不养禁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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