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企业合规建设|江苏扬中:审慎办理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本报讯(记者管莹 通讯员张晋毓 文敏)“检察官,这条是咱们厂子今年新建的生产线,截至目前,我们在手的订单金额已经累计3000余万元。”近日,文绍军(化名)一边指挥着工人装卸货物,一边向前来“回头看”的江苏省扬中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企业近况。

十年前,文绍军抓住扬中发展电气特色产业的商机创办了江苏通泰电气有限公司(下称通泰电气)。2017年底,由于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文绍军便经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申报抵扣税额27万余元。2019年11月,在得知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厂家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文绍军主动到扬中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立即补缴了27万余元的税款。案发后,虽然文绍军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取保候审,但原本同意转贷的银行却停止了贷款办理,一些大型项目因为企业涉罪而将其剔除出了供货商名录或者被限制投标,原本欣欣向荣的企业陷入了生产停滞的局面。

2020年7月,案件移送扬中市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朱文霞本着审慎办理的态度对文绍军及其企业进行了多次调查。在实地调查走访后朱文霞了解到,通泰电气是一家福利企业,共有残疾职工14名,占职工总数近三成,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解决了就业困难,减轻了社会压力。为了回馈乡里,通泰电气招聘的职工均为附近的退捕渔民。

2020年8月7日,扬中市检察院就该案举办了一场拟不起诉听证会。“听取案件陈述后,我认为文绍军能够认识到案件的严重性主动投案自首并补缴税款,认罪认罚态度较好。且通泰电气是福利企业,为扬中残疾人及退捕渔民解决了就业难题,对社会作出了贡献,希望检察机关能依法从轻处理。”听证会上,扬中市人大代表高金保说。

同年8月10日,扬中市检察院对文绍军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案件办结后,该院将线索移交至当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文绍军也主动配合向国家缴纳了滞纳金。

2021年3月,扬中市检察院委托市工商联对通泰电气的纳税情况、财务管理制度、业务办理流程等进行了评估,该公司顺利通过了审查。

近日,扬中市检察院开展涉企案件“回头看”活动,为该企业送来了《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手册》。文绍军向检察官出示了企业今年的纳税记录,并展示了企业新出台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业务办理流程图。“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我痛定思痛决心改革。今年,我们聘请了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不仅规范了企业内部管理,还降低了对外经营的法律风险,提升了公司经营的回款速率。”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文绍军信心满怀。

附:不起诉决定书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到的不起诉决定书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扬中市**镇**小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系江苏**电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至12月间,文某某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明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虚开,且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支付价税合计10%开票费并通过资金走账回流的方式,通过陈某甲、陈某乙(另案处理)控股的江苏**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南京**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总价税合计人民币1890774.5元,税额人民币274727.45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江苏**电气有限公司申报抵扣。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到扬中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涉案单位补交税款合计人民币274727.45元。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以下情节: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单位江苏**电气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扬中市**镇**村**号,法定代表人文某某。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江苏**电气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不起诉单位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明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虚开,且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支付价税合计10%开票费并通过资金走账回流的方式,通过陈某甲、陈某乙(另案处理)控股的江苏**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南京**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总价税合计人民币1890774.5元,税额人民币274727.45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江苏**电气有限公司申报抵扣。

案发后,涉案单位补交税款合计人民币274727.45元。

被不起诉单位江苏**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江苏**电气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以下情节: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主动补交了抵扣的税款人民币274727.45元;被不起诉单位属于福利企业,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解决就业困难,减轻了社会压力。被不起诉单位职工主要为渔业社居民,为渔民能正常上岸生活提供了生活保障。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所退税款人民币274727.45元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来源

检察日报、12309中国检察网

END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电话(微信):1834405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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