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修订版
我们的目标是早日上岸!今日公基打卡知识点—《行政处罚法》修订版
2021年1月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那么,《行政处罚法》修订后考点有哪些重要变化呢?接下来,跟随小编来看一下~
考点一: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新《行政处罚法》中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定义,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首先,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要和刑事处罚、治安处罚等作出区分。其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方式,即“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比如“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为罚,是减损权益的处罚,“罚款”属于财产罚,是增加义务的处罚。
考点二:丰富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在考试中属于高频考点,需要大家重点注意!!!
通过新旧对比的表格,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有了更多更详细的种类,新增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这对于备考的大家来说,在记忆层面上又增加了难度,赠送一个小口诀,仅供参考,“警通罚没暂,降吊限责拘”,加油哦!
考点三:扩充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对于行政处罚的适用,一直是让众多考生“头秃”的地方,此次修改,可以说是“雪上加霜”。
“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处罚”“可以处罚”傻傻分不清楚。
小编已为大家梳理好了,以下加粗的地方,是新增的规定,需要重点关注哦~
(一)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相信大家看完之后,对行政处罚的适用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这呢,小编还是忍不住想提要醒大家,“无主观过错不处罚”、“首次违法可以不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究时效延长至五年”等将会成为2021年行政处罚部分的重要考点,请大家务必知晓。
以上就是今天跟大家分享的《行政处罚法》的重要考点变化了。
成功之道,在于你为获得成功所做出的积极努力,而不在于预先就衡量这种成功的价值。祝愿各位都能心想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