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用 | 刘冰:个人破产制度应以信用为尺

按语:本文作者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刘冰博士,原文发表于《中国信用》2020年第9期,感谢作者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推送。
个人破产制度应以信用为尺
刘冰

凝聚改革共识,以科学的制度设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时代使命,也是我国经济社会法治化、成熟化的必经之路。以信用为尺度量个人破产制度的应用,方能彰显个人破产制度对经济社会秩序保护的公平性。以信用为尺可以调整因认知失调而导致的不公平感,通过某种行为让债权人和债务人感觉到公平,避免心里失衡,从而激励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个人破产程序中的行为。以《企业破产法》为例,企业法人是虚拟人格,企业可以通过破产制度退出市场,注销法人资格,因此无论是存量财产清算还是增量财产分配都强调公平,企业破产制度中大部分规则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投资者公平博弈的权利。自然人则不同,破产制度可以限制自然人诸多权益,却不能消灭自然人,自然人会继续存续。这种情况下,无论如何分配债务人的既有财产和未来收益,只要未全额偿还债务,债权人感受到的公平就有限。为了平衡债权人的不公平感,需要利用公平、客观的个人信用体系来度量债务人的行为是否诚信,判断债务人是否可以获得债务免责和债务豁免后对债务人行为的监督,来保障债权人不会因为债务人的欺诈行为而失去收回债权的可能性,进而增加债权人的公平感。个人信用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破产申请前以信用判断个人破产能力

有很多文章用非常励志的标题讲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激励企业家创新,让失败的人重新再来,东山再起,不要惧怕创业。这么讲不能说有错,但是没有告诉广大老百姓一个基本的道理,就是谁可以获得破产免除债务的资格?不是人人都有破产能力(或资格)的。如果不加甄别赋予所有自然人(有的国家是消费者)破产能力,那么何谈公平呢?个人破产制度很可能在实践中沦为部分人逃避债务的工具,还是依法逃债的工具,这比一般的犯罪更可怕。

个人申请破产最重要的目的是想获得债务豁免,让“诚实而不幸”的人重新开始生活。债务人申请破产免责的基础是拥有足够的诚实,信用是证明其是否具有足够诚实的工具。如果日常债务人欠税,信用卡经常透支,不按约定还款,可以说明债务人是“不诚实”的人,日常信用不支持破产免责。如果个人破产制度宽恕了信用不足的债务人,是对债权人的不公平,进而破坏了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再如第二代个人征信系统上线了,增加了就业状况等信息,如果一个人没有连续稳定的就业,而举借了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债务,那么就不能认定他是“不幸”的人。个人破产制度在制度设计时要避免鼓励这种“非不幸”的人,不能让任性妄为的人不理智的行为成本转嫁给债权人,甚至转嫁给整个社会。要非常明确的从信用角度规定个人破产申请人的资格,也就是说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申请破产免责?个人破产制度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不仅明确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适用标准,最重要的是利用个人破产能力的信用判断这个鞭子,去鞭策所有人小心维护自己的征信,增加违约成本和任性成本,让社会多一些理智,更有利于社会整体秩序的构建。

二、破产申请时以信用审查个人破产条件

破产申请审查时的信用判断与破产申请前的不同,破产申请前的信用判断,解决的问题是谁有资格申请破产,谁有能力破产?破产申请审查时的信用判断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关于个人破产能力的信用判断最大的作用在于对破产秩序的引导,而个人破产条件不仅包括个人破产能力的判断,还包括债务人具体情况的综合判断。例如,债务人需要如实说明自己的收入、财产和债务状况,不能隐瞒、藏匿财产。如果破产申请前债务人低价出售财产,将财产赠与他人,为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一旦发现这些行为,可以认为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不是诚实的人,不符合免责条件。

债务人破产申请时倚重的材料有可能是第三方债务咨询服务机构或人员整理或提供的债务咨询报告,报告内容可以包括:(1)债务咨询申请表,申请表包括债务人名称、工作单位、地址、电话和邮箱等内容;(2)已知债权人名单,名单包括债权人名字、联系方式和债权额度等信息;(3)资产负债明细表;(4)合同明细表,包含借条、房屋租赁等法律文件;(5)收入支出明细表;(6)财产抵押状况明细表;(7)债务人财产状态陈述和分析;(8)债务偿还计划(初案、修改案)及未成功和解说明。如果第三方债务咨询服务机构或人员对债务咨询报告的内容造假,帮助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虚增债务,一经法院发现,该行为将录入第三方机构信用记录中,影响其提供债务咨询服务的资质,同时还要赔偿因此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综上所述,法院对破产申请时债务人的综合审查,不仅利用信用对债务人的破产能力进行判断,还要在审查条件过程中,注意破产申请材料以及整理和提供材料的机构或个人的信用行为,这些行为会直接影响个人破产申请的结果。

三、破产申请后以信用监督个人破产实施

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和清算程序实施过程中,对债务人的监督方式有所不同,信用要求也不一样。在重整程序中,经过一系列的审查债务人得到了部分债务豁免,但需要在未来一定的时间内用收入偿还债务,这个偿还过程会提前详细的写在重整计划中。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按时、足额还款,逃避履行重整义务,法院可以剥夺对债务人债务的豁免,追究债务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另外,债务人之所以能够获得法院和债权人的重整支持,在于债务人拥有良好的信用和稳定的收入,法院和债权人相信债务人有重整的能力和诚意,能够较大的保证重整计划的执行。基于债务人在破产重整前和破产重整后良好的信用状况,他的个人征信记录是有别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对债务人的行为和资格限制较少,重整状态下债务人可以正常的获得银行贷款,担任企业的高管等。

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可以一次性获得全部债务豁免,无需用未来的收入偿还债务,看似较重整更划算,这也是很多负债人想通过破产摆脱债务困境,所产生的不切实际的“野望”。实际上债务人获得债务豁免后,个人破产制度会在一定期间内限制他的很多行为和资格,包括个人信用评价,债务人会失去很多权利。例如我们常见限制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等高消费行为,不能获得银行贷款等。通过限制债务人部分权利,对其生活和工作造成不便,来震慑其他潜在破产清算申请人,同时防止债务人二次破产。因此,债务人履行破产清算义务的行为,是个人信用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衡量债务人诚信的重要工具。

综上所述,强调信用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性并非是创新的观点,只是重新解读了个人信用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关系。从一个侧面看个人信用是个人破产制度公平的度量工具,从另一个侧面看个人破产制度何尝不是个人信用的鞭策工具,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犄角的关系。个人破产制度涉及债权人、债务人的切身利益,所有的规则设计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无论是个人破产法庭外的债务咨询程序,还是个人破产法庭内的清算、重整程序和免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都应以个人信用为基础,为抓手来实现个人破制度的创设目的。

公号责编:孙德慧

中国破产法论坛
本订阅号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秘书处共同维护,本着交流思想、砥砺智慧的宗旨为学界同仁分享资讯。本公众号首发、转发、转载各类资讯,并不代表中心与学会的立场,文责由作者自负。如需转载本公众号刊发的首发或原创作品,请标明转自“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联系邮箱:insolvencylaw@vip.126.com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