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之一!图解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

激发广州创新活力 助力广州科技创新的新“利器”——广州市近日出台《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章成果转化部分,秋凡科转梳理发现有不少创新举措,如: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创新所需的应用场景建设”;把“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也纳入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之一;提出“扶持技术经纪行业发展,促进交易市场发展”等。

第六章 成果转化

第四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下列事项,促进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

(一)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

(二)科技成果的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以及示范应用;

(三)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创新所需的应用场景建设,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在本市测试、试用、应用,并依法提供其所需的数据开放、基础设施、技术验证环境、检测标准、示范应用等服务,为其在本市落地提供便利。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创新产品目录,推进创新产品首台套示范应用。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科技保险、投贷联动等方式,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第四十七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七)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鼓励第三方评估机构发展,扶持技术经纪行业发展,促进交易市场发展,完善交易规则与程序,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和科技人才有序参与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交易活动。

第四十九条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许可他人实施的条件和程序等事项。

项目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成果转化义务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在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上发布,并依照约定许可他人实施。

第五十条 成果完成人在完成职务科技成果后,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对该职务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予以配合。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应当告知成果完成人。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可以授权成果完成人自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价格,并在职务科技成果处置后一个月内将处置结果报所在单位。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可以自主决定成果的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相关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除外。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的价格。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净收入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百分之七十的标准,与成果完成人约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以及资产处置、知识产权分配等具体事项。

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技术合同成交额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处置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在编在职人员的奖励部分,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并进行绩效工资总量申报核定,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调控。

国有企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五十三条 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所有权的,可以以合同约定由科技人员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依法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但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需要《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全文可留言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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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凡科转

来源:广州市科技局、秋凡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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