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读史】秦汉选官如何“不让老实人吃亏”
秦自商鞅变法以后,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形成了任贤举能的用人路线,在官吏任用上重战功、重客卿、重法吏,把军功和能力作为选择官吏的重要标准。史载“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韩非子·定法》)。《史记·鲁仲连列传》司马贞“索引”也说:“秦法,斩首多为上功。谓斩一人首赐爵一级。”
秦选官重军功、重法吏、重客士在一定意义上弱化了世袭制的负面影响,堵塞了一些无德无才贵族依靠身份进入行政管理队伍的路径,选拔了一批贤能之士。这些贤能之士成为秦日益强大的人才基础,也保证了秦代官吏整体素质,并大体上能做到清廉自守(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
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关秦律的内容看,秦在坚持以农耕和军功选人的同时,对于有劣迹和犯罪前科的人进入官吏队伍进行了一些限制:一是因种种原因被撤职的官吏不能再任用。二是一些重要职位不允许任用有犯罪前科的人。如“史”是世袭的特殊职位,但犯过罪而后赦免了罪行者,只能改任其他官职,不能再担任“史”。三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不得为官(安作璋《秦汉官吏法研究》)。秦对官吏任用方面附加了是否有过污点的限制条件,凡是按当时的法律和规范认定为品行不洁者,或被清除出官僚队伍,或是不能任核心职位。
西汉建立后,汉高祖十一年(前196年)即下诏求贤。刘邦求的是天下贤才,并希望通过由下而上的推选,以品行、仪表、年龄等为标准把天下贤才察举出来。此举开启了汉代察举任官的先声(《汉书·高帝纪》)。
经过惠帝、吕后和文帝的进一步发展,汉武帝时期,察举成为汉代重要的选官任官制度,这种制度以儒家思想为指导,以儒学伦理为基本标准。《汉书》卷六《武帝纪》载:“建元元年冬十月,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
孝廉在汉武帝时成为重要选官制度后,东汉进一步完善,根据各州郡人口察举。有学者统计,西汉共举孝廉三万余人,东汉察孝廉四万余人。据《后汉书·左雄传》载,为了抑制举孝廉中的舞弊行为,东汉中期以后,举孝廉者须通过试家法、课笺奏的考试后方可任官。即孝子廉吏,举荐时二者分科察举。元光元年(前134年)十一月,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汉书》卷六《武帝纪》),即举孝科一人,举廉科一人。孝科的察举标准是善事父母,着眼于修身齐家;廉科察举标准是清正廉洁,着眼于经邦济国。
孝廉是举孝和察廉两个察举科目的合称。孝廉科的设立,说明汉武帝选拔官吏时已开始重视道德心性。元朔元年(前128年),汉武帝鉴于郡县举荐人才不力,下诏规定举孝廉是二千石的重要职责之一,如果不举孝则以不敬罪论处,不举廉则以不胜任论定免职。自此,孝科和廉科逐渐被人们重视,并规定为岁举常科。
另一个选官制度是举茂才。茂才又作茂材,西汉时原称作秀才,东汉时因避光武帝刘秀的讳而改为茂才。茂才是汉代的另一种察举常科,孝廉侧重于对人的道德心性考察,而茂才则是立足于对特殊才能的选择。汉代察举茂才,突出的是人才的特殊性,即在某一方面能力超群,可担大任,属于特科,不定期察举。被举的茂才既有官员、州郡属吏、孝廉,也有太学生和平民,已仕官吏和孝廉是茂才的主要来源。茂才察举严格,地位高,一般都委以重用,俸禄优厚,在汉代逐渐成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由于茂才多从孝廉和现任官吏中选拔,人才基础好,而且茂才作为许多官吏追求的目标,对现任官吏任职期间为官表现也有一种无形约束,因为如果为官不廉,可能就难以被举为茂才,这对于官吏忠于职守是一种积极引导。
从文献记载看,察廉吏是汉代察举岁科之一,是察举廉吏的意思,可能与举孝廉不是同一个概念。被举荐的廉吏,最初都是小官,因为他们忠于职守,为官清廉,勤勉于政,才被举主作为察举的对象推荐给朝廷。这种制度实际上起到了一种强烈的引导作用:只要为官清廉,就有前途和出路。
汉元帝为了解决那些勤恳实干、埋头做事、忠厚质朴的官吏的出路,设立光禄四行科,每年由丞相、御史根据质朴、敦厚、逊让、有行四个标准把光禄勋的属官举荐出来,予以升迁(《汉书》卷九《元帝纪》)。以光禄四行举人,也给了那些踏踏实实做人、老老实实做官的官吏一条升迁之路,这对于改变官场跑官要官等不良风气起到一定的作用。
(供稿: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课题组,课题主持人:卜宪群)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