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说《论语》:卫灵公篇(十三)
15.13 子曰:“臧文仲其窃位者与!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也。”
窃(竊、𥩓)
《说文》:𥩓:盜自中出曰竊。从穴从米,𥜽、廿皆声。廿,古文疾。𥜽,古文偰。千结切。
《玉篇》:竊:千结切。穴也,盗也。又浅也。且结切。窃盗也。
汉字“窃”从穴从米、𥜽、廿,会盗得财物自穴中外出之意;米谓财物,故从穴从米。窃物非速不可,故从廿,取其疾义。张舜䘗在《约注》中按道:“窃与盗,浑言无别,若析言之,则盗大而窃小。凡乘人所不知而暗取之曰窃。因引申有私义。”本义指乘人不知而暗中取而占有的行为,引申指盗贼。又引申指用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占有,或非分地享有。又偷窃是在暗中进行,故又引申指暗自,偷偷地。
前一章通过“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的教导,让人们体悟好色之情不可制的人性自然与好德之心克复自明的天命自然,从而把握“放郑声,远佞人”忧道弘仁的力行教化之道,把握仁者的教化之道起之于外在气质之情的“好色”之快乐,达之于内心反身致诚的“好德”之愉悦。本章承接前章好德的教诲,通过对臧文仲止于好色的“窃位”行政的教导,让人们体悟好色的从政者未尽仁德之职责和好德者举荐贤才的尽职,从而把握从政者荐贤为贵的好德之职责和义务。
老师说:“在齐桓公称霸天下之时,博学广知而不拘常礼的臧文仲,以其非凡的见识决策,卓越的军事外交战略,废除关卡,繁荣商业,强国富民,使得弱鲁能够斡旋于强齐之下得以安全。因其在位期间具有从善如流,不耻下问,赏罚分明,不居功为已有的才智,获得了出色的政绩功勋,得以谥号为文。但是,有仁智之名的臧文仲仅仅停留在庶之、富之、安之的治国之道上,停留在满足感官好色的放纵享乐之上,丢掉了近忧远虑的弘仁好德之心。因此,作为在位的从政者臧文仲,没有一颗彰显贤明之士仁德才华的好德之心,从而使得贤明之士的才华得以遮盖而不能用之于世、显现于世,这就象盗贼将宝物窃取后隐藏而不现于人一样,是窃居官位而不为。具体地说,他明知柳下惠的贤德才能,却不能知贤而举用,给以合适的职位,让其慈善仁爱、向义去怨的仁德品性得以树立而彰显。”
本章需要注意有三:一是“窃位”不是用不正当的手段占据官位,或窃取他人官位之义,本章的“窃位”是身居官位而不能尽本分之职责,是蔽贤而不彰之义。即孔安国注“知贤而不举,是为窃位。”孔子的教导是让人们把握仁德君子“好德”的职责和境界,同时暗指臧文仲的“好德”境界未能达之于善。二是“与立”不是“并立于朝”之义,而是指其贤明才能在为政中得以树立彰显之义,“与”是给予机会,“立”为站立、立身之义,和“己欲立而立人”之义相同,我将其释为“树立彰显”,即“让其慈善仁爱、向义去怨的仁德品性得以树立而彰显”。因此,本章和《宪问篇》“公叔文子之臣大夫僎,与文子同升诸公”的教导所表现的是文子的忘分荐贤、忠君无私的胸襟和气度以及尊卑平等的仁之善不同,本章教导的是让人们体悟举荐贤才是好德者为政职责。三是有释解者说柳下惠是受害者,其实这种解读不妥。首先对臧文仲来说,他对柳下惠之贤德才能之“知”,仅仅停留在“知其贤”的层面上,尚未上升进入到“好其德”的层面,因而他并没有主观上伤害其“贤德”的“不与立”,“不与立”只是其无“好德”之心而不为的结果,即“窃位”失职的结果。其次对柳下惠来说,没有得到举荐,没有获得从政机会以展现自己的仁德才智的“不与立”,他自身并没有受到任何伤害,他是继续守着一贯的慈善仁爱、向义去怨之心。因此,准确地说,受到伤害的不是柳下惠,而是仁德道义在鲁国失去了彰显的机会,使得鲁国受到伤害。另外需要注意,《论语》虽然两处对臧文仲进行了负面评论:一是《公冶长》篇的“臧文仲居蔡,山节藻梲,何如其知也”的言其不知,一是本章的言其窃位。但是,孔子是就事论事,不是概论臧文仲的生平。这和孔子对管仲有褒有贬的评论一样,并不代表孔子对臧文仲整体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