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汇总

一、一般规定

根据《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一)同时具备下列四个实质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因实践中,非吸存在各种变相的表现形式,故法律规定,针对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只要仍同时符合前面所述的4个实质条件,就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一)第一个量刑幅度: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具体要区分个人与单位:

1、个人吸收: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或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最高院量刑规定,个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量刑细化如下:(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2、单位吸收: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或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最高院量刑规定,单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量刑细化如下:(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第二个量刑幅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具体要区分个人与单位:

1、个人吸收: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或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根据最高院量刑规定,个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量刑细化如下: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单位吸收: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或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根据最高院量刑规定,单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量刑细化如下: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减刑情形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四)禁止缓刑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1、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2、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3、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四、公司的客服经理与分公司负责人是否属于高管?何种情况系可以争取缓刑?

根据司法判例,公司的客服经理与分公司负责人一般会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员,但是一般都属于从犯,如果退赔全部或大部分工资、认罪认罚、自首、坦白,那么还是很有希望被宣告缓刑的。

对于公司的客服经理,如果符合从犯中较轻地位的情况,那么更有利于辩护的开展。律师可以一方面请求检察院不予起诉,另一方可以在辩护意见中提出上述观点,尽量减轻当事人刑罚。

五、法院有无可能会在刑事案件中对民事赔偿一并判决?

可能,一般会在量刑后面加上:1、在案扣押、冻结款项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扣押的车辆、物品等变卖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2、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六、判例

(一)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2刑初338号翟笃超、崔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年12月,被告人翟笃超、崔涛先后应聘到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并按照公司指示在芜湖市筹备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分公司”)。同年12月24日,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在芜湖市注册成立,被告人翟笃超担任芜湖分公司的总经理及负责人,被告人崔涛先后担任团队经理和营业部长......被告人翟笃超已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该款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拍卖车辆后上缴至芜湖市财政局账户,被告人崔涛已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翟笃超按照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指示,在芜湖市开设成立第二分公司。被告人翟笃超在该公司未获得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批准对外吸收存款的情况下,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6877万余元,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翟笃超、崔涛在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翟笃超、崔涛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均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笃超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崔涛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其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翟笃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崔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在案扣押、冻结款项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扣押的车辆、物品等变卖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清单附后)。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二)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2刑初116号马金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马金龙入职上海聚汇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尚未正式营业的上海聚汇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分公司)营业部部长。2015年10月8日,上海聚汇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正式开始经营,经营场所在芜湖市镜湖区广玉兰花园6幢07号,该地址系上海聚汇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租赁使用,被告人马金龙是该公司负责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金龙作为另案处理的安徽钰诚控股集团和钰诚国际控股集团非法集资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4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马金龙在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一、被告人马金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冻结款项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扣押的物品变卖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清单附后)。 作者:合肥张律师 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6767031/ 出处:bilib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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