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诉后还能否行政处罚
最近,许多地方咨询相对不诉后还能否给予行政处罚,简单一点回答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和刑法第37条都有明文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由于比较明朗,条文就不贴了。问题是,其间的原理是什么,这个要说说。
检察机关作为审查起诉机关,拥有三大不起诉权力,有的公众号没有理解这一点,出现归类错误。这三大不起诉是相对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因在所附条件成就后,仍然可以归入这一分类,所以不必弄出四大不起诉,没有必要。
有的观点以法律用语是否使用“应当”来划分相对不诉和绝对不诉,从而把存疑不诉归入了绝对不诉,这个就比较机械了,也是错误的,应该是从审查起诉权限角度理解,这样理解才比较准确,例如绝对不诉,是指今后也不会起诉了,而存疑不诉,如果将来有新证据,仍然可以起诉,所以不可以因为刑事诉讼法对于二次退查后使用应当不诉这一说法,就将其归入绝对不诉范畴。
相对不诉,有叫酌定不诉,是检察机关的衡量权,由于容易使用不当,内部控制很严。
对于绝对不诉案件,也不是一律考核扣分,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没有犯罪事实而绝对不诉;另外一种是法律规定的不诉,是指具备法律规定一些情形而不诉,本身不算错案,因为有不法存在。这样的法定分类还如法定强奸,所谓法定强奸是指法律规定的与不满14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其是否同意,都定强奸。
总之,相对不诉是检方职权,而行政处罚是行政权,前者作出相对不诉后,是否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当然有权裁量,检察机关也可以予以监督,所以第177条使用了应当发出检察建议的说词,这个从权力属性理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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