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判规则—累进制处罚合法性吗
实践中很多单位对于劳动者轻微违纪行为会采取累进制处罚方式,有人认为尽管劳动者出现多次违纪行为但每次情节轻微达不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序,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呢,本期就来解析这个问题。
01
两次警告可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L在A公司处工作期间,因不服从A公司的工作安排,A公司已两次向L下达书面警告,并根据其单位制定的《中国团队员工手册》中“一个自然年内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公司有权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对其进行赔偿”的规定,解除与L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构成违法解除,故L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5371号】
02
单位可根据累计扣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被告A公司制定的《奖惩条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原告L也已知悉。L在2019年度累计扣23分,A公司经工会同意根据《奖惩条例》作出解除与L的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0)鲁0211民初3407号】
03
单位基于劳动者多次违纪解除合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首先,员工手册是被告公司内部的人事制度管理规范,原告也确认签收过被告公司的员工手册,对该手册中的内容全部了解并同意遵照执行,其作为被告公司员工理应受该员工手册的约束,遵守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其次,被告公司依据该员工手册给予原告的第一、二次违纪的处理结果,原告并无异议。对于第三次违纪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双方对原告驾驶叉车倒车转弯时与M驾驶的叉车发生刮擦的事实均无异议,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叉车驾驶已多年,其在驾驶叉车时应当谨慎驾驶,确保人员及车辆的安全,但从事发的原因看,原告疏于观察是导致两车刮擦的直接原因,被告公司依据员工手册6.1.24之规定,给予原告严重违纪的处理,亦具有合理性。综上所述,原告的违纪情况均属实,被告公司给予的原告的违纪处理亦具有合理性,据此,在原告连续三次违纪后被告公司依据该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不构成违法解除,且也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9)鲁0214民初3262号】
04
单位规章制度累积制处罚合法
涉案的《员工守则》规定,员工在一个合同期内累计满三次书面警告,公司可立即采取三级惩处,即与违纪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了其对L3次书面警告的证据,故被上诉人与L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020)鲁02民终53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