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新规来啦!
导语:
2020年1月2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2020年2号公告”),其中第四条对出口退税申报等相关业务办理期限做出新规,简单来讲就是:
对于出口退(免)税申报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只要凭证和信息齐全,就可以来办理。同时,每年4月份也无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和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但需注意,出口货物收汇或者不能收汇申报手续仍需按期办理。
具体来看:
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例如,2019年出口的货物,即使在2020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未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在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齐全之后,可随时来办理出口退(免)税。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
和出口退(免)税凭证
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自2020年2号公告实施之日起,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和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无需办理。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期限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请开具。
例如,2019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即使受托方于2020年4月15日前没有来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齐全之后,可随时来申请开具证明。
收汇或者不能收汇
申报手续仍需按期办理
出口收汇资料是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凭证之一,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里关于收汇规定仍继续有效,因此出口企业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申报手续。
有关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的办理事项后续会在深圳市税务局网站出口退税专栏发布和深圳税务第二分局公众号上推送,请持续关注。
特别强调:后续若税务总局出台相关细则,与上述解释有不一致的,请以税务总局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