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 丨 陶安:《嶽麓秦簡〈爲獄等狀四種〉釋文注釋》(修訂本)
《嶽麓秦簡〈爲獄等狀四種〉釋文注釋》(修訂本)
作者:[德]陶安
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出版年月:2021年3月
定價:88元
裝幀:16開 平裝
ISBN:978-7-5325-9862-5
作 者 介 紹
陶安(Arnd Helmut Hafner),德國人,日本國立京都大學法學博士,現任職於明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曾發表多部專著及近百篇論文,承擔多項科研項目:日本教育部科學研究項目“中國法典形成史研究”“中國古文字偏旁體系研究”“中國文書行政制度形成研究”“出土資料所見秦漢法制變革與帝制中國成立研究”,東京外國語大學亞非語言文化研究所共同研究項目“中國古代簡牘之橫向聯合研究”等。
代表著作:《秦漢刑罰體系の研究》(創文社)、《嶽麓秦簡復原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試論“情”概念的法律涵義——以明清秋審制度爲材料》等。
內 容 簡 介
作者曾承擔《嶽麓書院藏秦簡(叁)》的整理以及撰寫工作,出版之後得到學術界的廣泛關注,有學者指出一些問題。在此基礎上,作者對其釋文和注釋加以全面修訂,爲學術界提供一個能够反映當下秦簡研究及整理水平的新版本。
該書收錄了秦王政時代的司法文書《爲獄等狀四種》竹木簡共252枚,內容爲上奏的讞書,包含江陵、州陵等各地守丞對有關刑事案例奏讞、審議和裁决的記錄。本書以摹本代替《嶽麓書院藏秦簡(叁)》的彩色和紅外綫圖版,力圖結合兩種圖版最佳處,代表作者對兩套圖版的總認識。
目 錄
前 言
凡 例
第一部分 摹本
第一類
編聯摹本
單簡摹本
第二類
編聯摹本
單簡摹本
第三類
編聯摹本
單簡摹本
第四類
編聯摹本
單簡摹本
第二部分 釋文注釋
第一類
〇一 癸、瑣相移謀購案
〇二 尸等捕盗疑購案
〇三 猩、敞知盗分贓案
〇四 芮盗賣公列地案
〇五 多小未能與謀案
〇六 暨过誤失坐官案
〇七 識劫
案
第二類
〇八 譊、妘刑殺人等案
〇九 同、顯盜殺人案
一〇
盗殺安、宜等案
一一 得之強與棄妻奸案
一二 田與市和奸案
一三 善等去作所案
第三類
一四 學爲僞書案
第四類
一五 綰等畏耎還走案
第三部分 附録
附録一 簡序驗證資料
説明
揭取位置示意圖
卷册結構表
卷册復原示意圖
附録二 參考文獻
附録三 索引
字詞
出土資料(古書類)
出土資料(文書類)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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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文 展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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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筆者向來很幸運。年輕時自費留日,還在讀日語學校的有一天早上,收到了京都大學法學系的錄取通知,通知上要求在兩周内繳納二十萬日圓的「入學金」。當時筆者的銀行存摺裏衹剩下七千日圓。正爲此發愁時,門鈴一響,郵遞員送來一份電報,通知筆者得了作文比賽一等獎,獎金是七十五萬日圓。真不知是上帝的慈愛、祖宗的保佑還是天意,筆者身處困境時,總會有好心人雪中送炭。
學術生涯中,最大的幸運,應算二〇〇三年至二〇〇五年在北京大學進修古文字時與裘錫圭先生門生相識的一段經歷了。二〇〇一年從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調到東京外國語大學亞非語言文化研究所(AA研)作研究助理之後,研究方向逐漸從明清法律史轉向秦漢法律史。常獨自爲出土資料中的法律文獻所陶醉,卻深感力不從心。正當此際,AA研公派留學的名額出現了空缺,爲筆者創造了到北大進修古文字的良機。時值裘錫圭先生在北大任教的最後兩年。承蒙李家浩老師指導,拜聽其“《説文解字》概論”和“戰國文字概論”兩門課,又有幸聽到裘先生在北大開設的最後一門課“郭店楚墓竹簡研究”。對筆者來説,或許更關鍵的是來自資料室的熏陶。當時每天在北大哲學樓三樓的古文字資料室裏學習。資料室中間有四張桌子拼在一起,留學的兩年中每天除筆者以外一定有三個人坐在那裏:斜對面是當時還是講師的陳劍兄(現任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教授),左邊是時爲博士後的董珊兄(現任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教授),正對面是時爲博士生的宋華强兄(現任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副教授)。短短兩年當然打造不出什麽古文字專家來,但靠這三兄弟終日孜孜不倦的討論和指教,使筆者這個門外漢少走了很多彎路。還有資料室對面辦公室裏的沈培老師(現任香港中文大學中國語言及文學系教授)。筆者經常拿着沈老師在臺灣出版的博士論文《殷墟甲骨卜辭語序研究》前去請教,有時還不揣冒昧挑起一些争論,主張什麽中國語法學分不清語法與詞義等觀點。沈老師卻對此未曾表示厭煩,反而逐漸把筆者改造爲他大作最入迷的讀者之一。
二〇〇五年裘先生帶着多數門生調到復旦大學成立了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李老師也不久就退休了,筆者湊巧成爲了北大古文字學重鎮最後一名訪客。由此機緣所結識的師友們成爲了筆者不貲的財產,尤其在嶽麓秦簡《爲獄等狀四種》的整理工作中發揮了無窮的力量。二〇一〇年筆者由於偶然的機會加入了嶽麓秦簡整理小組,承擔了所謂“奏讞”類簡牘的整理工作。此時,復旦的研究中心在劉釗主任的領導下已得到急速發展,編制不斷擴大,人才迭出。從中心建立至今,筆者常赴滬訪學,短則一個月,長者三、四個月,甚至半年。同時,中心與筆者所在的AA研的互動也在加速。正好二〇一〇年陳劍兄來訪一年,之後有施謝捷老師和劉釗老師也都任過AA研的客座教授。這樣,復旦的研究中心就自然而然成爲了筆者整理工作的主要根據地了。頻繁的往來中,積極討論嶽麓簡的種種問題,中心的師友們莫不在拙著注釋中留下了種種腳印,包括中心新培養的博士和年輕學者,如程少軒、廣瀨薰雄、周波等。復旦以外還有三個小的根據地:一、筆者兩次前往香港中文大學拜訪沈培老師,每次逗留一個月左右,每天促膝暢談。第一次去的時候碰巧與劉樂賢兄(首都師範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同屋,他在日書方面的豐富研究經驗促使筆者對司法文書中出場人物的生活空間有了進一步的理解。二、中國政法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的徐世虹所長,熱情地提供了在她組織的讀簡會上討論個案法律問題的機會,會上鄔文玲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莊小霞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支强先生(山東政法學院)積極發言,朱瀟女士(河南財經政法大學)作了詳細的記錄。三、筆者對秦漢時代文書制度的理解多藉助於AA研共同研究課題“中國古代簡牘的橫向聯合研究”。這個課題每個月開三天讀簡會,每年共計三十多天的强化商討。參加的人有渡邊英幸(愛知教育大學)、飯田祥子(龍谷大學)、高村武幸(明治大學)、黑目杏子(京都大學)、角谷常子(奈良大學)、鷲尾祐子(立命館大學)、鈴木直美(明治大學)、籾山明(東洋文庫)、片野龍太郎(東洋文庫)、青木俊介(學習院大學)、石原遼平(東京大學)、松島隆真(京都大學)、中村威也(迹見學園女子大學)先生及女士。這個智囊團尤其在官方文書方面很出色,使得筆者避免不少重大錯誤。
除了上述集體活動之外,作爲個人不辭勞苦而做出莫大貢獻的還有如下師友:在舊著《嶽麓書院藏秦簡(叁)》出版之前李家浩老師和陳劍兄審閲了全文並做了校改修訂,陳劍兄又全面核實了這本小修訂本所有摹本,並提出了很多寶貴的修改意見。筆者的岳父李德銘(解放初期曾就職於東北公安部、吉林省公安廳)和摯友李力(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閲了語譯稿。岳父對司法文書的掌握精煉異人,雖沒看到原文,竟可據語譯稿指出内部矛盾,幫助筆者發現原稿釋錯簡文一處。石原遼平和李爲民(筆者糟糠之妻)協助處理圖像,李爲民還幫助核對注釋引文材料。經劉釗老師建議和推薦,由他碩士生何滿福作了一套取代舊著圖版的高精確度摹本。還應該特別指出,《爲獄等狀四種》的命名方式是承蒙李力兄的建議和啓示;對背面劃綫和反印文的關注,得益於董珊兄的指教;第一類現有的案序最早是史達博士依據背面反印文向筆者提出的。
最後,也難忘舊著編輯上海辭書出版社趙航先生的鼎力幫助。他理解筆者對質量保證的强烈要求,雖然於二〇一二年十月末無可奈何地提交了一個很不完整的稿子,但他還是允許在十二月下旬將整個稿子全都替換,並且容筆者在一校、二校、三校不斷地增加大量内容。爲保證極複雜的附錄製表工作不出錯,他甚至帶筆者到印刷廠直接與技術人員磋商。直到二〇一三年五月一日交上三校遺漏的最後訂正爲止,趙先生表現了極大的耐心,提供了筆者將兩年多來積累的集體智慧無遺漏地、較正確地反映到書稿上的時間條件。這本小修訂本由上海古籍出版社顧莉丹女士編輯,她精幹的工作能力又使小書的體式和外觀得到進一步改善。
舊著和這本小書的質量遠遠超過筆者的個人能力,在此謹對上述師友及相關人員的鼎力支持和幫助一併表示由衷的感謝!筆者經常聽到沙灘紅樓的神奇逸聞。在特殊的歷史背景下,紅樓成爲了現代出土文獻研究的搖籃,不少赫赫有名的人士從此起家。我們現在已難以想象如何能將如此多種學科的名家集合在一處,衹能用羡慕的眼光回首翹望他們所立下的諸如《睡虎地秦墓竹簡》、《銀雀山漢墓竹簡》等里程碑。但在此次整理的過程中,筆者好像領會了紅樓的部分精神。出土文獻研究必然跨越多種學科,再傑出的學者也無法一個人全面覆蓋,若要做好整理工作就繞不開如下兩個條件:一、參與工作的專家能夠暢所欲言;二、整理者聽取不同意見並凝聚大家的智慧。衹有共享所有材料,纔能暢所欲言;衹有公正無私的心態,纔能虛心傾聽不同意見。舊著和這本小書的宗旨不外乎力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衹怕因筆者能力有限,沒能充分吸收和理解,所以在集中大家智慧的過程中很有可能出現了種種遺漏和錯誤,對這一切均由筆者一個人承擔責任。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筆者謹識
於復旦大學光華樓二九〇八室
附 記
小書基本内容都在二〇一八年九月已完成,於二〇一九年九月始交稿,中間相隔一年,其主要原因有兩個:第一,雖然何滿福於二〇一八年九月前將所有簡摹過一遍,但各字字形結構、筆畫交代關係等細節尚未得到充分的表現。經過陳劍兄於十一月細心教導之後,何滿福又花了兩個月的時間和心血重新摹了所有簡。之後,筆者將所有彩色圖版、紅外綫圖版以及何滿福新舊摹本在電腦上拼成對照表,以便全面核對所有筆畫。顯示器的解析度當然遠遠超過人的肉眼,核對時直接在平面上修改部分筆畫和字跡。第二,小書對舊著釋文、注釋及編聯進行了多方面訂正和改動,爲交代相關情況,原計劃添加一個新的附錄,即《釋文、注釋及編聯商榷》。出乎意料的是這一附錄的字數很快就超出了十萬字,已根本無法收進小書。因此臨時決定將《釋文、注釋及編聯商榷》分爲三篇,並發表在其他學術刊物上(出處見前言注十七。)上述兩項工作的過程中,多次承蒙陳劍兄示教指正,在此對他的幫助再次表示衷心的謝意!
這一年的工作給筆者一個很深刻的印象,即學術工作雖然屬腦力勞動,但絶不能缺少體力勞動的成分,動手得到的結論壓倒一切憑空想出的觀點。在這提出兩個例子:第一,簡118有一個原釋爲“弗”的字,經過何滿福全心竭力搓摩殘留筆畫的筆勢、筆順,第二個摹本竟將其摹爲一個“言”字。起初筆者很不願意相信,被告人
畢竟始終不變地主張其丈夫沛生前未曾表示要將房地產等爭訟財產分給識的意思,她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說出“沛未死,弗欲以肆、舍客室鼠(予)識”等話。但是,何滿福揭下了此殘字的神秘面紗,“弗”字的筆畫已連不起來,寫法確實與第一類簡“言”字非常相近,如何爲好?後來纔發現,何滿福辛辛苦苦摹出來的“言”字正巧可以解決續文'不告
’三個字的歸屬問題。原已有學者對此三字前後的句讀提出與舊著不同的觀點,但並未能將前後文解釋清楚。原因就在於舊著誤釋的“弗”字破壞其來龍去脈。現在知道所謂“弗”字實爲“言”字,“不告
”三個字就得到了合理的落腳處。第二,陳偉先生曾經發表簡207所謂“騰(?)詣(?)”應改爲“騰書”的高見,依據是《奏讞書》的相關文例。筆者當然也看過《奏讞書》的文例,但在筆者的主觀認識中,所謂“詣”字殘筆明明白白呈現出左右結構,衹能是“詣”字,不會是“書”。一不做二不休,乾脆將反駁意見寫進了《釋文、注釋及編聯商榷》中,並準備在文章末尾添加一個復原圖,將殘留筆畫連成一個漂亮的“詣”字。但一開始動手,情況就發生了極大的變化,無論如何擺這些筆畫,都擺不出“詣”字,感到很意外。不知經過多少次嘗試,纔發現所謂“左右結構”衹不過是一個錯覺,錯覺原因在於“書”字所从“者”旁上方兩個交叉的橫向長筆僅保留左右末端,中間墨迹都消失了。發現了左右末端的有機聯繫,“書”字其他筆畫很快都復原出來,正巧證明了自己原想反駁的修改意見是正確的。若是沒有真正動手擺來擺去,僅靠視覺,小書釋文恐怕現在還會沿襲舊著的錯誤釋讀。
上述兩項工作本應二〇一九年春節前竣工驗收,何滿福準確於一月三十一日完成了新的一套摹本,但因爲筆者的原因又拖了半年多。由衷感謝編輯顧莉丹耐心等待,爲筆者增添盡興動手動腳的機會。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筆者謹識
於明治大學研究棟十二樓坑靈齋
再 附
小書交稿之後,葉山先生(Robin D.S. Yates)與筆者分享了他的近刊秦漢法史歐文文獻目錄,彌補了小書參考文獻的一些漏洞,特此表示衷心的感謝。
二〇一九年一一月八日
筆者謹識
於芝加哥大學Regenstein圖書館
再再附
由於疫情等原因,小書排版工作又耽誤了一段日子,拿到初校時筆者不巧正爲網課忙得不可開交,藉助於石原遼平的一片好心才完成了校正任務。石原遼平替筆者重新核對了所有摹本以及新舊著異同,並對數量不少的摹本進行了圖像修改,對釋文注釋也提出了諸多可貴的修改意見,實在感激不盡!
二〇一八年九月成稿,二〇一九年九月交稿,二〇二〇年九月交還校樣,每個環節都花費了整整一年的時間。這兩年正值筆者新調單位,利用教法律史的機會,在課堂上將《爲獄等狀》的所有案子都講了兩遍。講課務在淺出,再難懂的内容也要給學生逐句逐字咀嚼並解釋清楚。這就讓筆者更看清自己主觀認識上的一些缺陷。在此基礎上,筆者這次看校樣時徹底與舊著兩個重大錯誤告別。案例〇六和案例一〇的編聯在成稿時仍襲用舊著的排序,交稿時並列記載了各案兩種不同的編聯方案,還校樣時終於承認了舊著的錯誤,接納了陳偉、史達兩位先生的編聯建議。由衷感謝兩位賜與質疑以及各位同學耐心聽課!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筆者謹識
於明治大學研究棟一二樓坑靈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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摹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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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 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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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上海古籍出版社惠賜新書訊息!
微刊小編:鴨頭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