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中赌资如何认定?
【前言】
开设赌场罪从空间上存在两种类型,一种为网络上开展,另一种为线下开展。
开设赌场罪的一个量刑标准即为赌资,而在不同空间类型下的开设赌场罪,其赌资的认定也是明显不同的。
赌资又包括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但这个概念极为宽泛,很难理解包括哪些。
【分类讨论】
以网络赌博为例:
网络赌博以其远超于线下赌博的便捷逐渐成为近年来开设赌场罪案件中的大头,占比越来越高。
而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其赌资不同于线下开展的实物,法律规定其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例如在网络类型开设赌场罪中,10元换取1金币,以金币进行投注,那赌资就应该是我投注了的金币数量×10元。
但有一点例外,因为网络赌博的资金流水往来巨大,而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如果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可以被认定为赌资。
二、以赌博机为例:
还记得那种老虎机么?有些赌博机是需要投入代币的,也有些是获得积分再最终兑换人民币的,而这些形式下其赌资计算就包括了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三、以最普通的赌博为例:
①如果是以现金、筹码等进行赌博的,赌资的计算便是以现场用于赌博的款物或者是代币实际代表的金额。
②若是以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③若是以打欠条方式代替的,欠条所载金额经调查属实后可以认定为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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