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看基础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纠纷中看基础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基础法律关系的审査与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提供了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即已初步完成证明双方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对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的,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因此,被告对双方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提出抗辩的,只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系由民间借贷行为引起这一事实并不确定即可。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纠纷确系因买卖、合伙、承揽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为实现纠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人民法院均应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对案件进行审理。
二、依据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提起诉讼的处理
(一)调解
调解分为人民调解协议、法院调解协议、仲裁调解协议等类型。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无论双方当事人的原始法律关系性质为何,当事人依据调解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提起诉讼,则无需再查明当事人之间的原始法律关系,直接依据该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加以裁判。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无需再通过起诉实现权利。因此,本条所称的调解不包括法院调解和仲裁调解。
(二)和解
和解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这是和解的最本质特征。所以,因和解和达成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协议,其性质实质上是契约,对纠纷主体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因此,不论是诉讼外和解还是诉讼和解,当事人既然已经对债权债务关系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对当事人就具有合同约束力,故无论当事人之间此前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为何,均可直接根据和解达成的协议进行裁判。
(三)清算
清算包括了对法律主体进行的清算和对某一事项进行的清算。前者主要包括对公司等法人或其他非法人主体进行的破产清算或者非破产清算(如公司解散清算);后者则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进行的清算,如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供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止或者完毕后,当事人之间就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确定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
本条所称的清算主要就是后者。当事人通过清算,形成了债权债务协议,与前述调解或者和解达成的协议相似,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カ,故无论当事人之间此前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为何,均可直接根据通过该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