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期:民国档案解密,山海点评系列之三
公案
龚渤变卖救济物资案
【录要】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松滋古乐乡代表会主席郭锦章等代表29名,指控沙涴段段长龚渤侵吞工账变卖救济物资。诉称:被告在承建沙涴段修筑桥木梁工程时,曾向松滋县建设委员会领取面粉10吨、白米40包(8000市斤)、麦面粉6700余斤、美国卡机布3吨、利用善后物资变卖谎称偿付工价,其大量物资为该段长所吞,实属段长中饱私囊,为我县之大贪污案,应依法严办。
呈报县政府后,县长即将指控书移送司法机关办理,并将龚渤羁押军法室。
案发后,松滋县参议会(秘字第395号)电告县政府王县长,指令松滋县建设委员会就沙宛路段修筑桥梁所发放工账物资统计表报司法机关。12月18日,松滋地方法院检察处以刑69号审讯龚渤,传唤证人进行质证。
被告龚渤,男,四十二岁,任沙涴公路段段长,住涴市,业商。
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三十日,经湖北省松滋地方法院检察处提起公诉,认定龚渤于民国三十五年充当沙涴段段长期间,所领工赈物资与发放数目不相符,确有侵吞行为。经县府派员复查,龚渤变卖所占物资属实,均有送案公文可考,被告侵吞物资有佐证,实非空言所能否认,核其所为,实触犯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罪,兹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一条刑事诉讼法第230条提起公诉。
民国三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湖北省松滋地方法院以贪污案,宣判被告龚渤有期徒刑7年。
——《民国档案》全宗100.目录7.卷号953。
【说明】
1、 时间以原案卷所用的民国纪年。
2、 罪名以原案件所认定的罪名。
3、 案卷格式:照录部分保留原格式;节录部分陈述主要内容。卷内所称“如右”即以上;“如左”即以下。
4、 《民国档案》目录为松滋市档案馆馆藏目录。
【评话】本案要点:一是侵吞建设物资;二是以工代赈的救济性质。仅此,足见为官不仁,心中无百姓,做事无良心。三是联名控告,体现了社会监督的力量,应了“要得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老话,看来“心地清净方为道”不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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