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衙门打官司收费吗
古代时,无论在中外,基本都遵循了打官司要收费的原则,至今也不例外。
古代衙门是“财政”拨款,县官拿的是皇上的俸禄,按理说审理案子是其应尽的职责,打官司不应当收费。这在一些古书、古戏中都可看到这方面的实例。当时大堂外放有一面大鼓,告状人只需“鸣冤击鼓”,县太爷就得坐堂“上班”。但是,告状一定得有“状纸”(也就是“起诉书”),否则老爷是不予受理的。
《易经》云:“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意思是在诉讼中即使赢了,也是一件不好的事情。
不过,林子大了,什么鸟都会有。在长时期的封建社会中,也出现了大批的贪官,他们“以权谋私”利用审案的机会,巧取豪夺,索要钱财,形成“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志怪现象。另外,一些衙门的差役、师爷也乘机利用职权,向苦主敲诈勒索,使本来免费打官司的衙门变成了充斥铜臭味的肮脏地。
历史学家解释这一现象时,经常使用的是阶级压迫。比如在中国的元代,很大一部分的官员俸禄,就来自民间打官司收费。在《窦娥冤》一书中,判案的官家就曾说:你们就是我的衣食父母。这里说的衣食父母,可不是现代意义的纳税人,而是打官司要付费用的说辞。
在欧洲也一样,很多人在做一个城邦的领主时,这个领主是没权利收税的,就靠民间打官司,领主来做个裁判者,来收取点司法管理费。因为这样的裁决,经常会受到金钱贿赂的影响,所以欧洲人经常选当地最富裕的家族,来担任城邦领主,至于效果如何,大家自己想象吧。
轮到经济学家解释打官司时,政府要收费这一现象时。他们经常会改用成本原则来推理。鼓吹打官司一定要收费,否则司法工具就会被滥用,导致增加社会成本。所以在古代的很多朝代,都不太鼓励民间打官司,尽量相互和解为佳。为了不滥用司法制度,在中国的很多朝代,都设置了官府调解制度。就在官衙后面,另外设置了一个调解庭。
在中国古代县衙,大堂上挂的是“明镜高悬”,大堂后面做调解的场地,还有一块匾,写的是“天理人情法度”。
中国古代的衙门,收费高不说,审案件的效率是很糟糕的,滕子京为了修岳阳楼,发出一个告示,说若有民间的欠款,借款人回收又无望的,可以把欠条赠送给官府,回收后所得也归官府。社会上一下子就给官府赠送了好多欠条,滕子京把这些欠款回收后,就盖起了岳阳楼。
滕子京腾大人,才没空去审理欠款案呢!
最大玄机:
古代衙门是“财政”拨款,县官拿的是皇上的俸禄,按理说审理案子是其应尽的职责,打官司不应当收费。这在一些古书、古戏中都可看到这方面的实例。当时大堂外放有一面大鼓,告状人只需“鸣冤击鼓”,县太爷就得坐堂“上班”。但是,告状一定得有“状纸”(也就是“起诉书”),否则老爷是不予受理。
但是别以为交了诉讼费,就可以有处申冤,打官司你还满足以下这些条件。
1、诉状,这是打官司必须提交的书面材料,但是由于在封建社会,识文断字的人比较稀缺,而且诉状又有比较严格的格式要求,对于一般百姓来说,找人代写诉状是一项必须的支出。
2、律师费,律师这个职业在古代叫做“讼师”,这个职业出现的非常早,春秋时期邓析就曾替人打官司,收取一些衣物作为报酬。《吕氏春秋》中记载:邓析“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而学讼者不可胜数。”
当然“讼师”并不是必要花费,但是古代很多人不懂法律,没有讼师难免被动。
3、诉讼有诸多限制,比如民告官,子女告父母,等一般都是不予受理的。
4、最后还有一点,古代在民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所以打官司怎么可能不收费呢。
在南宋,据《宋会要辑稿》记载:“两次诉讼不胜要罚交税款,获胜也要交欢喜税钱”,意思是说老百姓找衙门打官司,输了要纳税,赢了也要纳税,像这种明显很无理的收税行为,南宋政府是肿么想的呢?
南宋的“息讼”原则
据悉,南宋政府的此种行为应该跟“息讼”这个司法原则有关。什么叫“息讼”呢?就是最好让老百姓别打官司。其实,我国古代各朝政府都非常不待见百姓打官司这种行为,为毛不待见呢?原因之一大概是官府图省事、减少运作成本;之二是想营造和谐的社会气氛。
从以上两点考虑,南宋朝廷从源头上就开始对百姓打官司进行预防,如《绍兴敕》规定:“诸聚集生徒教辞讼文书,杖一百,许人告;再犯者不以赦前后,邻州编管;从学者杖八十”。意思是说,严禁有人向老百姓教授辞讼肿么写,一旦教授人被抓到,杖一百;学的人杖八十。这一招够损的,没有人教,那老百姓不知道诉讼状该怎么写,也就不知道怎么打官司,那自然就不会麻烦官府。
可这一招管用吗?不管用。因为古代官员不光是民之父母,还是道德楷模,老百姓早就知道“有事儿找衙门”。由于这一点不管用,南宋某些地方政府就想出了第二招——让手底下的人对官司双方进行分别游说,劝他们别去衙门,最好私底下解决,但这个招儿也不是每次都好使,碰到个特执着的,那这招基本就歇菜了。于是,南宋政府又想出第三招:“繁苛法律,官不能遍睹”,这是让审案子的法官老爷不要完全熟悉法律条文,不熟悉就不能顺利断案,老百姓自然就不再打官司了。孰料这一招还是不管用,许多官员审案子并不完全依法,他们不必熟读法律条文,也能找到判决的依据,即采取“三分依法、七分情理”的司法实践。
举个案例来看看这些法官老爷是如何在不依据法律条文来判案子的,据《勉斋集》记载:刘某有三子——拱辰(妻郭氏所生)、拱礼、拱武(妾所生)。刘某夫妇死后,兄弟分产,拱辰将郭氏随嫁田占为己有,不分与二弟。事经十六年,拱辰亦死,拱礼、拱武诉拱辰之子,要求分郭氏田。案件先后经过县、州、监司三级共七位官员审理、判决,由于官员们不太熟悉法律条文,最后形成三种结果:郑知县、提刑司签厅认为拱礼、拱武不当分田;吉州司法、知录判由三子均分;韩知县、赵安抚则以为应分为两份,拱辰家得一,拱礼、拱武共分一份。之所以形成三则判决,多半因为这些官员没有依据法律规范来。
“息讼”采取的手段
南宋朝廷为了达到“息讼”这一目的,就想到了打官司收税,具体来说,就是你打官司可以,但如果两次裁决你都输了,对不起,请交税,权当惩罚你的“诉讼之过”,谁让你明知无理还打官司浪费公帑呢?如果你官司打赢了,你高兴了,欢喜了,可衙门上上下下办案子、审案子很辛苦,高兴不起来,对不起,你还得交税,让衙门也高兴高兴。这样一来,老百姓可真不敢随便找衙门说理了,政府的“息讼”目的也基本就达到了。
自宋宁宗以后,各地民讼案子锐减,而民间斗殴甚至群殴事例则骤增,当时有人评价这一现象说:“失在官府,适以起争。”知道那句“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形成于何时吗?恐怕就形成于南宋的“息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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