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消防“老年人照料设施”

01、什么叫“老年人照料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区别于其他老年人设施的重要特征是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全日或日间的照料服务,因此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住宅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老年人照料设施”包含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的规定。

一、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主要特点是为老年人提供住宿和生活照料服务。其中“生活照料服务”是指:向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护的活动。除生活照料服务之外,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还可根据实际运营需求,提供老年护理服务、康复服务、医疗服务等其他服务项目。符合上述特点的设施,无论其实际的设施名称如何,均应纳入“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范畴。目前常见的设施名称有: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等。需注意,部分老年公寓为供老年人居家养老使用的居住建筑,不属于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区别于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主要特征是只提供日间休息和相关服务。其具体的服务项目通常包括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通过对全国多地日间照料设施的调研可知,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服务对象是较为多样的,既包括能力完好的老年人,也包括存在一定程度失能状况的老年人。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既可以是独立建设和运营的设施,也可以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组成部分。目前常见的设施名称有: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

02、、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形式

“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一、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含2种形式,独栋建造和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组合建造是指建筑内各种功能区域按上下分布。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三、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老年人照料设施附属在在其他建筑内。

03、建规中“老年人照料设施”必会考点

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1.8三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0.25h。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 层。

5.4.4A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 条的规定;

2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 条的规定。

 

5.4.4B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 人。

5.5.13A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 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5.5.14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的要求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除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 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 的规定;

5.5.24A 3 层及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6.2.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6.7.4A 除本规范第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A 级的保温材料: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3 体积大于5000m3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单、多层建筑;

8.2.4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30.0m。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老年人照料设施;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老年人照料设施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不应少于1.0h;

10.2.7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2、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

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11.0.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住宿部分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11.0.7 民用木结构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整理摘编:时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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