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执行难的“降龙十八掌”(第二招):提起自诉维权益

导读

在化解执行难“降龙十八掌”的第一招里,万益案件执行部详细为大家介绍了如何通过公诉的利剑,把各路老赖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送进监狱,让大家见识了国家公权力的震慑效应。
今天,万益案件执行部将使出化解执行难的“降龙十八掌”第二招——提起自诉维权益,向您详细介绍如何通过自诉的程序,让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老赖们受到法律的制裁,达到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模拟场景:

地点:万益律所洽谈室
人物:郭小镜、万益案件执行部王律师
郭小镜:王律师您好,我向桃桃岛法院申请对欠我钱的阳小康强制执行,经法院查控发现阳小康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鉴于我多次和执行法官强调阳小康是有还款能力却故意逃避债务的问题,执行法官建议我可以考虑对阳小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自诉,同时也向我释明刑事自诉立案程序严格、且需要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涉嫌犯罪等问题。可我对这个刑事自诉流程一窍不通,我担心我的判决变成一纸空文。
王律师:郭先生别急,您这个问题我们万益案件执行部就可以为您解决。您先详细说说您和阳小康的案件情况。

案例再现:

郭小镜与阳小康从小一起长大,因为都特别喜欢花卉,两人合伙设立了桃桃岛花卉企业。刚开始兄弟俩齐心协力共同经营企业,随着企业业务的不断扩展,赚到了钱的阳小康渐渐在灯红酒绿间迷失了初心,疏于业务,最终在一单大业务中由于其重大过失导致他们的合伙企业构成违约,法院判决桃桃岛花卉企业承担巨额违约金,郭小镜和阳小康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当债权人找上门时,阳小康却不见了踪影无法联系,郭小镜只得自己承担了全部债务。此后,阳小康就一直对郭小镜闭而不见,郭小镜因为夫人黄小容刚生完二宝,家中开销很大,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阳小康诉至桃桃岛法院。经法院传唤,阳小康终于出现且在法官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并签收了桃桃岛法院送达的调解书。
可是到了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时,阳小康却说自己目前没有钱还给郭小镜。于是郭小镜向桃桃岛法院申请执行,阳小康向桃桃岛法院出具了亲笔签名的名下无任何资产的财产报告,且因在本案执行期间出入高档场所违反了桃桃岛法院对其下发的限制消费令被司法拘留15日。但法院经过多次查控,确实未在阳小康名下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按照法院办案流程执行局拟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两人从小一起长大,尔后又一起合伙做生意,郭小镜对阳小康的家境和他们做生意期间账务情况是非常清楚的,企业出事后,阳小康没有出过一分钱,怎么会没有财产呢?在郭小镜多次向执行法官反映阳小康有偿还能力,却又提供不了其他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建议郭小镜如能找到阳小康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偿还的证据,可以通过自诉程序对阳小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控告。

王律师听完郭小镜对案件的回顾并对郭小镜带来的案件材料进行了细致地分析,向郭小镜详细解释了什么是自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刑事自诉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万益案件执行部对该案的办案思路后,郭小镜决定委托万益律所处理其对阳小康的刑事自诉事宜。
接受委托后,经律师调查发现阳小康名下确实没有财产,但是其却在和郭小镜合伙经营桃桃岛花卉企业期间,隐性入股了另外一家有生意往来的园林公司,因为其股权由其他人代持,所以之前一直未能发现这些股权。固定好这一重要证据材料后,万益案件执行部律师以郭小镜名义向律师接着又赶去桃桃岛公安局控告阳小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桃桃岛公安局经过对律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对该案件不立案,并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律师受郭小镜的委托,拿着公安机关出具的这份《不予立案通知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桃桃岛人民法院就阳小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郭小镜提交的证据材料,阳小康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且公安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符合刑事自诉立案条件,逐予以立案,并由刑事法官对该案进行审理。阳小康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刑事自诉状且知道郭小镜代理律师已经掌握其在园林公司的股权情况,其极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被送进监狱后,才真正慌了阵脚。这个时候他也赶紧委托了律师,向律师详细咨询自己应该怎么做。
在双方律师多次沟通、调解之后,郭小镜和阳小康两人达成了庭外和解。阳小康除了根据调解书偿还郭小镜全部款项外,还赔偿了郭小镜因为此事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并诚挚地向郭小镜道歉。郭小镜在万益案件执行部律师的劝说下,对阳小康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委托律师向桃桃岛法院提交了撤回自诉申请书。
最终,法院准予郭小镜撤回对阳小康的刑事自诉,郭小镜实现了自己的债权,阳小康不仅乖乖还了钱、道了歉,还差点进了监狱。两人对自己委托的律师都表达了感谢,谢谢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让他们明白了法律的权威不可挑战。
通过这个案例,大家应该比较直观地了解了“提起自诉维权益”这个招式的威力,只要申请执行人用好了自己手中的这个权利,可以让妄想拒执的被执行人闻风丧胆!那么下面万益律师再为您详细讲解一下什么是自诉?对具有什么样行为的被执行人可以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刑事自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流程是怎样?

自诉,就是为了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怎么样才算情节严重,又怎么样通过自诉的程序将老赖告进监狱或者接受惩罚呢,看看下面这些规定吧——

是指下列行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147号

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万益案件执行部点评

因刑事自诉案件由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涉嫌犯罪事实进行举证,针对当前大多数申请执行人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搜集证据的能力与水平相对不高,而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对证据把握的能力与水平相对较高,同时律师又是具有调查权的法律职业者,懂得如何搜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故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

本文图片来自Unsplash.com

彩蛋:

下面是万益案件执行部普法小剧场:

1、自诉案件可以调解。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双方当事人和解后,自诉人可以申请撤回自诉。对申请撤回自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准许,记入笔录并通知双方当事人结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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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文柳

黄文柳,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部长。擅长领域:案件执行、法律顾问、婚姻家事。

廖可军

廖可军,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副部长。擅长领域:案件执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治理、民商事诉讼。

李  慧

李  慧,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实习律师。擅长领域:案件执行、证券行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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