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指引】合同诈骗罪

注:本文的内容来源于《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罪名适用与取证指引》,转载请经授权。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本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当具备诈骗罪的一般性特征。但与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自然人犯本罪,应为年满十六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者。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从具体行为来看,行为人诈骗指向的对象为公私财物,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本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故从宏观层面看,该犯罪行为也破坏了国家的正常市场秩序和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主观上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践中,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既可以在合同签订阶段,也可以在合同履行阶段,但在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时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了四类具体的合同诈骗行为,并用“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兜底条款来涵盖司法实践中其他不能一一列举的合同诈骗行为。
另外,关于本罪中“合同”的性质认定,综合《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和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立法安排,本书认为,本罪中的“合同”,其内容须存在于本罪所保护的客体范围内,并能够体现出一定的市场秩序或市场关系,而不能片面地认为凡是利用合同(如行政合同、赠与合同、劳务合同等)进行诈骗的都构成合同诈骗罪。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其标准应当根据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性质并结合立法目的加以界定。
 
  【取证指引】
(一)主体证据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证据可以参考本书第一讲“高利转贷罪”有关“主体证据”的相关内容。
对于实践中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要重点查明所谓的单位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冒用了他人单位的名义、是否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设立的单位、单位设立后是否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是否属于名为单位实为个人以及犯罪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等问题,以正确区分实施诈骗行为的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注:彭东主编:《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最新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33页。】。
  (二)主观方面证据
本罪需要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且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于对主观动机和目的的认定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体现和推定,因此在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时,不能仅仅依赖言词证据,而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其他客观证据综合认定。具体而言,包括如下证据:
(1)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作案动机、预谋过程、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具体手段和过程、占有他人财物的过程及赃款去向、是否有偿还能力等。
(2)证人证言,包括合同相对方、参与合同履行签订过程的有关人员的证言,证实合同诈骗的过程及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后果。
(3)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主要包括公章、合同、委托书、工作证、票据、账本、往来资金流水、邮件、现金、现金款物、鉴定意见、有权部门的证明说明、短信通话记录等,用以证实行为人对合同相对方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合同款物的具体使用和去向、行为人是否携款潜逃、被害人因被骗遭受的实际损失等情况。
  (三)客观方面证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的五类行为方式,其中前四项系具体列举,最后一项为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实践中,可以根据合同诈骗的不同方式,有针对性地取证。本书针对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证据的共性特点,总结如下:
(1)证明行为人与他人存在具有市场经济特征合同关系的证据。如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传真函、电子邮件往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收发货的单据、打款记录、合同标的物的实物及照片等,没有书面合同的应该调取能证明存在口头交易的短信、微信、通话记录等材料。
(2)证明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的证据。如伪造的印章、介绍信、委托书、名片,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空头支票,虚假的财务验资报告、不动产权证,工商、不动产等部门出具的证明、被假冒公司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和证言,证明签名、印章系伪造变造的鉴定意见,证实公司没有履行能力或系空壳公司的审计报告、税务工商资料、银行账户流水,查无此人的工商注册地和人走楼空的经营场所,行为人收到货物、款项后的财物处置情况,货款、预付款、定金被挥霍转移、偿还他人债务、用于非法活动的记录,行为人注销经营单位、搬离办公地址,恶意更换联系方式等逃匿失联的情况。
(3)证明合同相对方存在经济损失且诈骗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证据。如赃款、赃物、资金、物品及清单、照片,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会计鉴定,资金转账记录,发货单、提货单、有关票据,担保财产被查封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4)能证明上述情况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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