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更新】湖南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附:各行业标准)

序 号

项 目

标 准(元)

1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1698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585

2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6796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4974

3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82356

4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54879

采矿业

61915

制造业

7574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03426

建筑业

6022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817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8840

批发和零售业

65465

住宿和餐饮业

40685

金融业

147727

房地产业

7230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5386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137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2833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72723

教育

84524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955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3808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84298

说明:

1、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部门提供的2020年统计数据;

2、伙食补助费参照湖南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确定。

根据以上最新发布的统计数据,2021年度湖南省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死亡(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标准均比上年度都有一定幅度增加,而被抚养人生活费相对下降。长沙市和郴州市、常德市、岳阳市统一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死亡(残疾)赔偿金后,该两地的死亡(残疾)赔偿金对于农村户籍人来说增幅明显,实现了“同命同价”、“同残同价”。


附数据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银保监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
(2021年1月18日 湘高法发[2021]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公安局、各司法局、各银保监分局、各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层报至省法院民一庭、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湖南银保监局财产保险处。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诉源治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推进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法院、公安、银保监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全省保险机构在道路交通事故理赔过程中,应当参照上述标准,及时有效做好保险理赔;全省公安机关、调解组织应当参照上述标准开展调解工作;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上述标准统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裁判尺度。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银保监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工作的调研,根据实际不断细化完善赔偿标准,公正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立足实际,着眼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协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保险机构,合理分配审判资源,积极建立道交纠纷联合调处机构,为人民群众提供道交纠纷化解“一站式”服务,更好地便利群众诉讼,提升道交纠纷化解效率。

附件:

1、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2、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 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系数,根据伤情轻重等因素,五级以下(6—10级)伤残在1%—3%范围内叠加,五级以上(1—5级)伤残在3%—5%范围内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实行人身损害案件城乡统一标准试点地区,按照统一后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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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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