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稿 | 公安临检酒店法律问答
1、公安机关是否有权临检?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公安部门在旅馆业治安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二)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五)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酒店进行临检。
2、公安机关临检应遵循哪些原则?
(1)严格依法办事原则;(2)维护旅馆秩序原则;(3)保障住宿人员合法权益原则;(4)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原则。
法律依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秩序和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3、公安机关临检应遵守哪些程序要求?
(1)人民警察人数不得少于二人,临检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2)核查住客旅馆住宿登记制度落实情况,需要抽取客房间的,应有县级公安机关同意的证明。
(3)核查住客旅馆住宿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只能抽取少量客房间。
(4)核查住客旅馆住宿登记制度落实情况,民警应向旅客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
(5)核查住客旅馆住宿登记制度落实情况,民警不得随意进入客房,不能随意检查旅客行李。
(6)需要进入房间检查的,应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开具的《检查证》。
(7)人民警察必须因实际执法办案需要,方能进入房间检查。
法律依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对旅馆的管理检查
(一)对旅馆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民警依照《细则》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对旅馆的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并对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作书面记录,检查记录由执行检查的民警和旅馆负责人或安全工作负责人共同签字。民警对旅馆住宿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对需要抽取少量客房进行核对的,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同意。核对工作可以由民警进行,也可以由旅馆工作人员进行。民警负责核对时,一般应由旅馆工作人员陪同,并向旅客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尽量取得旅客的配合;由旅馆工作人员负责核对时,民警应当随同监督。进行核对身份时,民警不得随意进入客房进行检查。
(二)对旅客房间的检查
《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所称的检查是指旅客住宿的房间已成为实施违法活动、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藏匿违禁物品的场所,公安民警需要进入房间抓获违法嫌疑人、收集违法活动证据、查处相关违法活动而组织实施的检查。检查证明文件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的《检查证》。 公安民警需要对客房内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及搜查的,按照刑事办案的有关规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4、 访客是否需要登记?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或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根据上述规定,律师认为,对于访客酒店应掌握进出情况,只在必要时方需要登记。对于实务中如何理解“必要时”并无具体规则。通常而言,酒店对于访客的管理,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现酒店安全保障工作瑕疵和住客登记制度的执行不到位。
5、酒店住客登记制度落实到何种程度才能免责?
酒店应具备和积极落实各项专项和配套制度,如培训制度、内部巡查制度、24小时值守值度、访客管理制度、全店温馨提醒制度,确保酒店工作人员思想上统一认识,业务流程确保无死角,员工操作无疏漏,做到主动询问、认真核对、如实登记、善意提醒、积极跟进,以确保酒店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了积极落实住客登记管理制度的义务。
住客登记的实际操作要点,酒店应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指引,认真落实操作。
法律依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住宿登记
(一)登记凭证
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二)登记内容
住宿旅客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旅馆工作人员在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登记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并在1小时内将住宿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无照片的,可以不录)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指登记信息必须录入并传输到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将旅客退房时间录入系统。
境外人员住宿,还应当登记国籍或地区、入境时间、入境口岸、签证或签注的有效期、入境事由等内容。
(三)会议及团队住宿登记
举办会议的,旅馆可以凭会议举办单位统一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安排住宿,参会人员的身份信息可以不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将相关单位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用房数量、时间等内容统一留存备查。旅游团队的住宿登记,旅馆可以凭旅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件号码进行登记和录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输入。
(四)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信息登记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到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如单独一人到旅馆要求住宿的,旅馆可先安排住宿,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旅馆接待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住宿,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均属于未按规定登记,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6.什么样的情况下酒店被取消《特种行业许可证》?
1、酒店自身直接参与“黄、毒、赌”违法犯罪活动。
2、酒店安保措施不到位,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刑事案件。
3、酒店因为不遵守住宿登记制度,六个月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
4、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有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受到治安处罚后屡教不改或实际发生安全事故。
5、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旅馆业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第四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裁量适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吊销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旅馆未按规定落实住宿登记制度,在六个月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因旅馆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内部治安秩混乱,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旅客财物被抢、被盗、人身伤害等刑事案件的;
(三)旅馆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后,仍不予改正,发生安全事故的,或经公安机关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四)旅馆负责人利用经营场所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或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贩卖、提供毒品构成犯罪的;或旅馆负责人利用经营场所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以及对经营场所内发生的卖淫嫖娼、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经限期整改或责令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
(五)有其他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情形的。
【作者简介】
钱雪慧,律师,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饭店业协会法律顾问、浙江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杭州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与规则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业务专长:饭店业领域法律服务;建筑房地产领域法律服务;公司领域法律服务;银行投融资领域法律服务以及知识产权等各民商事领域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