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父母给已婚子女全款买的房,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一二线城市的房价都很贵,没有父母的帮助,年轻人很难买房结婚,一般情况下,年轻情侣要买房结婚,一方或双方父母都会给一些资助,有条件的父母甚至全款给子女买房。一旦双方日后离婚,房子的归属便成了争夺的焦点,引起的法律纠纷也不断增多。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都对父母出资买房的性质做出了规定,《民法典》施行后,原《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已废除,最高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和原司法解释相比,有一个重大变化(见下图),给子女买房的父母们要注意了。
从上图可以看出,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该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这一点新的司法解释和从前的司法解释一致;但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新的司法解释摒弃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的规定是: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就是说,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买的房子,如果事先没有明确约定归谁,也没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应当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举个例子,老王有个女儿前几年结婚,现在女儿为了孩子的学业,想换个学区房,老王不差钱,全款给女儿买了一套学区房,并且登记在女儿名下,老王并没有明确约定房子就是给女儿一人。在《民法典》实施前,这个房子推定为老王对女儿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女儿和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应优先推定为老王对女儿和女婿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老王希望这套房子只属于女儿一个人,则要有明确的约定或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
(1)书面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老王和女儿女婿签订一个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如果是赠与,约定清楚是只赠给女儿,还是赠给女儿和女婿;如果是借款,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
(2)签订赠与合同或婚内财产协议。老王可与女儿签订赠与合同,明确只赠与女儿一人,或是女儿女婿签订一个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老王赠与的房屋归属。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针对婚后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买房,子女日后离婚的情形,法院会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将父母的出资行为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认定该房产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但《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情形在实践中如何裁判,目前还没有相关判例可供参考,日后会不会出台更详细的规定也未可知。无论如何,在现代婚姻财产属性越来越强的情况下,父母给儿女买房,都应该事先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与,是赠与子女个人还是双方,以免未来发生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