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注意!房屋征收补偿中,关键部分全在这!

房屋如果被政府等相关部门征收是会有征收补偿的。

但是从万典律师的实际办案经验来看,

大部分被征收人只知道自己的房屋被征收会有征收补偿,

但并不了解自己的房屋征收补偿究竟包括哪几部分,

应该何去何从呢~到底自己的值多少钱呢~

万典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

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那么根据上述条款,房屋被征收时,被征收人能获得

四个方面的补偿

而房屋价值补偿则是整个房屋征收补偿中

最主要的部分

万典律师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有关房屋价值补偿的一些重要问题。

房屋价值补偿一般包括

屋本身价值、附属物价值、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

三部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此外,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尤其要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此外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若被征收人对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仍然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

那么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包括哪些?

房屋价值是众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来说,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包括以下几种:

(1)区位:即房屋所在城市的区位状况,包括当前环境变动以及未来的规划前景。

(2)用途:要区分被征收房屋是住宅还是非住宅,如果是非住宅,还要区分是营业性用房还是非营业性用房。

(3)建筑结构:房屋结构包括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等,要区分被征收房屋属于哪一种。

(4)新旧程度: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损坏程度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新旧程度。

(5)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根据证件记载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

(6)土地使用权:明确土地使用是属于出让、转让、划拨还是租地等情况中的哪一种。

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

(2)具有用途,且对于房屋来说是一种升值:

(3)能计算其价值;

(4)具有合法性。

常见附属物包括:围墙、管道、水井、装潢设施及其他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在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附属物也应一并评估。

所谓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并具有一定用途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

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补偿,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余期、土地用途、被征收人对土地进行投资开放的情况、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地价、征收时的地价等因素,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费,具体补偿费的标准依被征收人的损失情况而定。

相关注意事项

拆迁补偿协议相互留底

拆迁补偿协议是必须一式两份的,被拆迁人手上也要留有一份。但是实际上,拆迁方以文件需要留底、上级审批等理由,将被征收人的协议拿走。

证件原件不要交给拆迁方

导致最后协议内容得不到履行或者被篡改。被拆迁方一定要坚持协议要当面签订,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相互留底。

在实践中,拆迁方可能会以种种理由要求被拆迁方提交相关原件,在法律上,原件比副件更具说服力,在维权时拆迁方就会处于不利位置,因此原件资料绝对不能交给拆迁方,非要提交资料就只能给复印件。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应该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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