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看似不能执行的财产之——隐形关联账户
2020年,万益案件执行部推出了《化解执行难的降龙十八掌》系列文章,为您使出了在案件执行程序中化解困境的十八种“招数”。2021年,我们又将使出新的秘笈:为您施展“乾坤大挪移”的妙招,让“那些看似不能执行的财产”变得可以执行。
这篇《那些看似不能执行的财产之——隐形关联账户》,将主要为您讲解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关联账户,扭转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困境。
模拟场景
地 点:万益律所洽谈室
人 物:张小忌、万益案件执行部赵慜律师
张小忌:赵律师您好,这次找到咱们万益,是因为我最近碰到了难题: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峨眉公司应向我支付欠款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但峨眉公司将自己的存款存放在崆桐派名下银行账户,以崆桐派的账户作为收支账户。这样的案件该如何执行是好?
赵律师:张小忌先生,感谢您对万益案件执行部的信任,对付这个问题执行律师有妙招,我们先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明教总坛公司与昆仑县衙门签订《借用资金协议书》,确定以光明顶公司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接受昆仑县衙门借款,后因明教总坛公司与他人产生债务纠纷,法院将该以光明顶公司名义开设的账户内存款查封,光明顶公司以自己是账户的所有权人为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经过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后,光明顶公司的主张被西域省高院驳回,光明顶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大都最高法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如下
根据案情及法律规定,光明顶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驳回光明顶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一方面,涉案账户的权利人应认定为明教总坛公司。根据本案事实,涉案账户是依据明教总坛公司与昆仑县衙门之间《借用资金协议书》关于资金出借、监管的约定而由光明顶公司设立的,账户内资金除来源于明教总坛公司向昆仑县衙门借款3300万元外,另有明教总坛公司售房款、物业费等收入29028539.31万元,而上述资金收入总额62067571.27万元,无论是向县衙门借款还是经营收入,均属明教总坛公司所有。该账户支出的4500万元系收款方明教总坛公司开发的五行旗小区项目的施工企业和材料供应商等,亦属于明教总坛公司经营支出。根据涉案账户的设立、使用及资金收支情况,应认定明教总坛公司为权利人。在此情况下,光明顶公司仅以涉案账户登记在其名下为由主张其为该账户权利人,与事实不符,其主张不应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另一方面,光明顶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账户内资金享有排除执行的合法权益。涉案《借用资金协议书》虽约定,“明教总坛公司所有收入必须存入昆仑县衙门指定的账户,昆仑县衙门扣除明教总坛公司应承担借款本息后剩余部分归还明教总坛公司。”但光明顶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账户为指定还款账户或者账户内资金为明教总坛公司偿还昆仑县衙门的借款。即使账户确为指定还款账户,因明教总坛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权人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上述约定损害了明教总坛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以此对抗明教总坛公司的其他具有同等地位的债权人。
万益律师解惑
当被执行人将自己的存款存放在他人名下银行账户,以该他人账户作为收支账户,如果该账户资金能够特定化,能够与该账户所有人的其他资金相区分,则可以执行,反之则不能。
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但上述规定是针对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出异议时的处理规定,执行异议之诉需对执行标的权利作出综合判断和实体审查,而不能直接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
一般来讲,货币作为特殊的种类物,“占有即所有”是其基本原则,但是在账户中的资金已经特定化,货币未与账户所有人的其他财产混同,能够区分的情况下,则不能简单地适用该原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账户资金的权属。
这招执行关联账户存款的“乾坤大挪移”,让申请人债权得以实现,完美诠释了“隐形关联账户”如何执行的问题。请继续关注我们,万益案件执行部带您一步步领略我们的独门秘笈——“乾坤大挪移”的威猛无俦!
黄文柳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部长。擅长领域:案件执行、法律顾问、婚姻家事。
廖可军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副部长。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治理、案件执行、民商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