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意思表达不一致,最高法院直接运用禁止反言原则作判决
作者:被苍蝇霸凌的蝼蚁,(2020)粤5224民初243号
一对情侣未婚先孕但却最终分手。女方生下孩子后起诉男方支付抚养费,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将男方支付的“分手费”折抵成“抚养费”。然而,男方反悔并起诉女方要求退还分手费,通州法院一审裁定驳回男方诉请。男方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南通中院裁定驳回上诉。
2018年男子张某通过某相亲交友网站与女孩孙某相识,两人恋爱后孙某怀孕,但此后双方因故分手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张某支付孙某分手费40000元,其中先付25000元,余下15000元待孙某打胎后再付。结果张某付了25000元但孙某因故未打胎而是生下儿子,并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在法院调解抚养费纠纷过程中,双方同意将已付25000元折抵张某应付抚养费。事情本应就此告一段落,谁曾想又起风波,事后张某以孙某违约生子为由起诉要求孙某退还25000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涉案25000元已在法院另案抚养费纠纷调解中达成抵扣合意,现张某就同一诉争标的又向法院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遂裁定驳回张某起诉。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涉案25000元已达成抵扣合意,张某就此反悔并起诉要求孙某返还该25000元,违反民事诉讼“禁止反言”原则,构成滥用民事权利行为,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民事诉讼当遵守“禁止反言”原则
本起案例系情侣分手后未婚生子引发的人身及财产纠纷,案情一波三折,法理引人深思,既涉及到恋爱伦理、非婚生育、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社会问题,又折射出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诉讼“禁止反言”规则等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一个文明理性的现代社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对承诺理应信守,不能出尔反尔,延伸到民事诉讼领域即为“禁止反言”规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对自己做出的各种言词负责,不得随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
本案中,张某与孙某恋爱不成达成分手协议,约定一方付费一方打胎,虽然孙某因故未打胎而生下孩子,但既然孩子降临于世,就是平等鲜活的生命,张某、孙某作为父母应尽抚养之责,双方在法院调解抚养费纠纷中同意将分手费25000元折抵孩子抚养费,说明双方就该款处理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双方对此均应遵守,不得反悔,而张某事后又起诉欲要回该款,违反了自己在先言行,有悖诚信原则精神,故未获法院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上来源: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直接应用禁止反言原则作出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当庭的陈述与诉状中所主张的内容明显矛盾,法院应用禁止反言原则,直接采信在前的陈述,也即采信诉状中对事实的陈述而否定当庭所作的相反的陈述。
【案件来源】(2016)最高法行申350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原文】
“本院认为:……李新民在二审及再审申请中提出作出被诉强拆行为时未出具书面材料、未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其不知涉案房屋系何人、何部门所拆,但该主张与起诉状内容明显矛盾,且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起诉状及此前的陈述。根据禁止反言原则,人民法院采信其之前陈述认定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二: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已明确放弃的诉求,法院未予审理,后又以已经放弃的诉求作为上诉理由,二审法院适用禁止反言原则,对该点理由不予处理正确。
【案件来源】(2016)最高法民申1720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原文】
“本院认为:……关于“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问题,二审判决认为超越公司在2015年12月8日的质证过程中对已经放弃的实体部分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又重新提出上诉,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得反言”原则,对超越公司的主张不予审理。经审查,超越公司在二审中对于上诉请求中涉及的实体问题明确表示放弃,二审法院仅围绕超越公司上诉请求中涉及的程序问题即中深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中深公司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公司合法授权及能否代表中深公司参加诉讼等问题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三:二审所举新证据与一审所举的证据相矛盾,违反禁止反言原则,故而不予确认。当庭的陈述与诉状中所主张的内容明显矛盾,法院应用禁止反言原则,直接采信在前的陈述,也即采信诉状中对事实的陈述而否定当庭所作的相反的陈述。
【案件来源】(2016)最高法民申95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原文】
“本院认为:中钢分公司虽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关于对2999.7万元的款项性质的说明,二审判决认为该说明与中钢分公司在一审中所举证据不符,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但中钢分公司在《关于停止向华特公司发货的函》及《退款通知书》两份函件的回执上签字或盖章,是对该两份函件内容的认可。依据中钢分公司对两份函件的确认,二审判决认为中钢分公司所称是资金过票业务,且资金过票业务的流转金额与所收取的华特公司款项的数额不符,不予认定,并无不当。”裁判规则四:一审中主张的事实与提起上诉时主张的事实相悖,且无有力证据,故而应当认定其第一次主张的事实为真实。
【案件来源】(2015)民四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原文】
“本院认为:如果北京佳程认为本案的债务人另有其人,则该公司不能向本案中的香港佳程主张债权而应向案外人直接主张,根据禁止反言的原则,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其在本案中基于北京佳程为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裁判规则五:一方当事人在另案中提供的证据,在本案中被法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在另案中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在本案中已丧失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资格。
【案件来源】(2014)民申字第134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原文】
“本院认为:由于该三张“特种转账借方传票”系蒙城电缆厂的法定代表人季朝芳在另案中所提供,且为一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职权从另案卷宗中直接调取,即使未在该案中质证,根据民事诉讼的禁止反言原则,季朝芳及蒙城电缆厂已无资格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依据该三份证据对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作者:被苍蝇霸凌的蝼蚁,(2020)粤5224民初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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