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砸伤我!找谁赔?怎么赔?| “检”说《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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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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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空抛物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高空抛物”

为什么立法进行专门规定?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的发生频次也是大量增长,甚至造成他人重伤、死亡。虽然从理论上讲,受害人的损害可以通过保险和基金得到填补,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完善,实践中受害人往往无法通过这些渠道获得救济,这不利于保障被侵权人的权利,有损社会公平正义。

在两个有影响力的案件——重庆烟灰缸案山东菜板案发生当时,法律并未对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作出的规定。所以两案的审判法院作出了南辕北辙的判决,被侵权人也未能得到合理的救助。

为填补立法空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也为合理分担损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对于高空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了两次比较重要的立法尝试,即《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法条链接 》

《民法典》第1254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 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第1254条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进行了继承和发展,新增了一些规则,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增加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规定。

二是重申了过错责任原则,指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明确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义务。

四是明确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具体侵权人的追偿权。

五是增加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

  三 个 情 景  

1. 被高楼上掉落的物品致伤,找谁赔?

首先应当确定物品的来源。

物件来源清晰,责任人容易明确的情形:例如:天花板的吊灯坠落、屋顶瓦片的滑落、建筑物外墙装饰物的脱落,这些情形下,物件来源清晰,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确定责任人。

责任人不容易明确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则是适用现《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

2.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就该由全楼的业主赔偿吗?

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是“实际占有+控制”的标准确定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视不同的情况,使用人可以包括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3.找不到具体侵权人,能不能让物业公司担责?

物业公司担责的基础是所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是物业服务合同和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同时,《民法典》第942 条的规定,也明确了物业服务人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

一是宣传警示义务。在场所内可能存在危及他人的危险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负有宣传警示义务,提醒潜在的受害人注意危险的存在。

第二个是防护义务。例如,对小区内可能发生高楼抛物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保护措施,或者监控摄像设备,以防止致人损害的事件发生。

如何判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考量,物业公司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其次,在某个区域内,如果已经发生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况,其前述预防义务则应当进一步提高,比如在外墙面是否安装摄像头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作为物业公司是否已尽安保义务的考量因素;再者,物业公司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合理,也将成为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因素。

高空抛物行为可能给行为人带来什么后果?

一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以人身损害为例,赔偿的标准一般是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直接损失,“是指被侵权人因人身伤亡而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这包括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间接损失是指被侵权人因人身伤亡而丧失的预期收入,比如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照现在的标准,少辄几十万,多辄上百万。

二是可能触犯刑法。

比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就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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