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引...
问:哪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引用?哪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答: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作为裁判依据直接引用:
(一)法律及法律解释icon;
(二)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法规;
(四)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icon;
(五)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以“解释”“规定”“批复”“决定”等形式发布的司法解释。
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作为裁判依据直接引用,但可以作为论证裁判理由的论据:
(一)行政规章;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非司法解释类审判业务文件、会议纪要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就具体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五)省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
(六)省法院编发的参考性案例。
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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