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公司的面纱去追税

若干年前有一个案例。法院判决书是这样写的,“2013年期间,因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现有资产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并经法院裁定受理。2013年6月28日,原告依法向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其所欠的税款债权45736.35元并要求优先受偿。破产管理人经审核后对原告所申报的上述税款债权予以确认。2013年7月4日,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公司账册下落不明,无法追查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导致无法进行清算,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鹿城法院经审理作出(2013)温鹿商破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并认为"因本案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系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致使管理人无法追查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无法进行清算造成,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法院裁定,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以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月茜、余列忠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两股东清偿所欠税款和滞纳金。法院的判决支持了税务机关的请求。
魏言税语观点: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举个简单的例子,老王老李各出资100万,成立甲公司。甲公司经营不善,欠了300万元的债务。公司制下,老王、老李只需用自己出资的10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其余100万元的债务就不用再赔偿了。但在特殊情况下,老王、老李必须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诉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月茜、余列忠一案说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若破产清算程序无法进行,是由于公司股东的原因所造成的,那么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应当以股东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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