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判例 诉讼请求错误导致档案丢失追责再审败诉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纠纷案例中,审核未过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之一就是用人单位档案管理不善,都是劳动者的人事档案,但是追责提起诉讼时应该注意诉讼请求不能出现错误,否则会导致败诉,且耽误时间和精力。请看案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申2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雅新,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宁波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訾立军。
再审申请人张雅新因与被申请人辽宁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68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张雅新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2019)辽01民终6809号民事裁定书;2、被申请人为再审申请人补办档案;3、赔偿当事人因被申请人未尽档案保管义务(部分档案丢失)而丧失的提前退休的退休金25万元(含社保医保),精神损失费2万元。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及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4)民立他字第47号答复如下: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人1980年参加工作,工种为瓦工,由于档案中的1980年至1987年这部分丢失,造成本人无法正常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对本人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受损,故对单位提出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4)民立他字第47号]规定: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管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本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发生的争议,再审申请人主张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特殊工种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一、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未予受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雅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山丹
审判员 姜 浩
审判员 马 凯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宋宇
书记员孙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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