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这就是典型的张冠李戴,混淆纳税主体的把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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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问题看起来更像是脑筋急转弯。答案是不该由公司扣缴,而应由其新股东扣缴,因为是新股东向老股东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
厘清纳税义务的主体,是正确依法纳税的前提。一般情况下不会搞错,但有时也会弄得纳税人晕头转向。
在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补税时是否应补滞纳金?
对这个问题的分析核心是看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征滞纳金时,是否把这种情况规定在内。如果规定在内,就应交滞纳金,否则就不应征滞纳金,因为税收滞纳金也是法定的。
滞纳金往往被理解为滞纳税款的利息,它来源于税款本身,不纳税的人不可能有滞纳金。滞纳二字比较书面,翻译成口头语言就是“交晚了”,这样我们就可以看清楚了,此时判断滞纳金的关键问题是:谁交晚了?谁滞纳了?交晚了,当然是指纳税人交晚了。
但扣缴义务人并没有纳税义务,本身就不缴税款,何来税款的“利息”滞纳金呢?
从责任主体上可以看出,这种情况下,不论是群众还是公司,都不应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甚至不知道该向谁收。当然,现实中也有不少扣缴义务人囫囵吞枣地把滞纳金也认了,像税款一样给垫上了,这种无中生有的纳税,显然是错误的。可见,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风险,都有一个承担主体的问题正确认识税务风险,就必须分清主体,谁的责任义务就应该由谁承担。
有家公司要注销,税务卡住通不过,说是要补“房产税”,问题是该公司名下根本没有房产,如何要补房产税?税务人员的理由是,你租了房子,所以要交房产税。
这就是典型的张冠李戴,混淆纳税主体的把戏。房产税由房东交,与承租方有什么关系?房东有没有缴税,是房东的事,你应该去查房东,卡住注销的企业有什么理由呢?
可见,有时税务风险并非来自行为本身,而是来自不规范的征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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