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0 每日一税】2021年第12周周末问答
【20210320 每日一税】
2021年第12周(2021.03.15-2021.03.19)周末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53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1年3月16日:B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局进行税务检查,并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为偷税后,及时补缴税款后。能否改变偷税定性?
答:B公司被税局进行税务检查,并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偷税后,再补缴税款的,不能改变税局对其偷税的定性。
提醒:纳税人在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
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二、2021年3月17日:B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拒绝给购买方开具发票,是否属于偷税?
答:不一定。
B公司拒绝给购买方开具发票,但对无票收入入账,并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如果对无票收入不入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少缴或者不缴税的,属于偷税,税务机关应追征少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2021年3月18日:企业赎回和转让基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一、两个概念
1.基金赎回:是指投资人直接或者通过代理机构向基金管理公司要求部分或者全部退出基金的投资,注销基金份额。
2.基金转让:是指投资人,在二级市场,将购入的公募基金转让给其他投资人的行为。
二、税务处理
3.增值税
(1)基金赎回
基金赎回是基金份额的注销,不属于基金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基金赎回属于基金持有至到期,不需缴纳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2)基金转让
纳税人将购入的基金转让,以基金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的余额为销售额,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提醒:不同品种金融商品转让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法规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4.印花税
基金转让免征印花税,基金赎回不缴印花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说明:财税〔2002〕128号已经作废,《印花税暂行条例》也未列举申购和赎回基金应缴印花税,也未明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印花税政策,因此,基金赎回不缴印花税。
5.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文件的规定,企业购入基金对外转让、赎回基金取得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扣除基金相应成本费用后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2021年3月19日:M公司善意取得销售方虚开专票用于抵扣进项,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答:纳税人善意取得销售方虚开专票抵扣进项,业务真实,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不得其抵扣进项税款,已抵扣进项的须作转出处理。
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缴滞纳金。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