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是否一律开除,工资(退休)待遇如何处理
一般的企业单位员工犯罪是否一律开除?
答案是 可以开除,也就是说是否开除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以开除员工,且不承担经济补偿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包括缓刑)、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罚的。
公职人员犯罪是否一律开除公职?
本文所指的公职人员主要包括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机关工勤人员、聘用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等,对于判处刑罚的,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以及不同的处罚种类都会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必须开除公职,有的依然可以保留公职,下面将具体分析。
公职人员犯罪后,如果又被确定无罪或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包括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处(改判)无罪或判处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等几种情形,均没有要求“开除公职”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相关党政纪的规定,将按相应规定进行处分,是否开除公职需要所在单位根据所在单位内部掌握的处分尺度决定。
然而,对于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般情况下都会被开除公职,但是也有例外。刑罚具体包括“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包括了判处缓刑和实体刑,需要明确的是 被判处缓刑并不等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和免予刑事处罚,一般非专业人士容易把三者搞混。判处缓刑和实体刑都属于被判处了刑罚,一般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依法必须开除公职的
1.行政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 以及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中纪发〔2013〕4号)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发[2009]61号)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政编制内的人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聘用人员不适用本条例。”根据本条规定,工勤人员应也不在规范之内。
该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3.检察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根据2016年修订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检察人员是指检察机关具有公务员身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因此,不包括工勤人员。
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4.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监发〔2008〕3号)的规定,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5.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上述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应予开除处分。
6.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以及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自2007年6月1日执行)的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7. 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及机关工勤人员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机关工勤人员应该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等的工勤人员。
这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既包括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实体刑的,也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
依法可不开除公职的
1.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被判处罚金、拘役、管制刑的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
据此规定,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被判处罚金、拘役、管制刑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不必须开除公职。
2. 除上述人员以外的 其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犯罪的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法》只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必须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公职)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3. 除上述人员以外的 其他国有企业员工及机关聘用人员犯罪的
员工与企业(用人单位)系劳动合同关系,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法》只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必须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公职)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已退休的公职人员犯罪的
对于退休人员不存在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退休待遇有影响。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处分条例(试行)》等都有规定:对退休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公职人员犯罪工资(退休)待遇如何处理
一、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根据中组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以及中组部等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不发生活费。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退休人员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受到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一)对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政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但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二)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如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除外)和机关工人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如单位未给予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待遇,不计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或变更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或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退休后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退休后 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退休后 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违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但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在职人员因犯罪被开除公职达到退休年龄后养老待遇如何处理
对于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公职人员,在职期间犯罪后被开除公职,根据相关规定笔者理解,将不再享有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的退休待遇。
而对于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犯罪刑满释放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在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在1998年7月1日(包括当日)后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15年的,可以补缴至满10年或满15年,享受养老金待遇。
近年来,随着退休养老金“并轨”制度的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上都已开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因此,只要缴够年限,即使犯罪被开除公职,达到退休年龄后,仍可按照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享有养老待遇。当然,如果无法缴足年限的仍将受到很大影响。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以下工作!
1、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2、人民陪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4、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十三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司法鉴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8、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9、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10、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1、村委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2、拍卖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16、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17、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十六岁正科,二十八岁副处,平民子弟的逆袭之路(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18、破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19、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0、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1、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转自:刑事法律圈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