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教你看盘:图解盘中虚假申报与盘中异常申报案例
上周五,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市场公开发布了一批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典型案例,涉及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的虚假申报等。案例发布后,得到了市场各方的积极反馈,对我们下一步做好异常交易行为监管也提出了诸多有益的建议。按照计划,上交所今日继续发布针对盘中虚假申报和盘中异常申报两类异常交易行为的7个监管案例。
盘中虚假申报和盘中异常申报是上交所二级市场实时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频率较高的两类异常交易行为,也是一线监管的重点。盘中虚假申报,主要是少数投资者通过频繁、大量的申报并撤销,刻意影响行情系统展示的5档委买、委卖数量对比,造成市场买入(卖出)需求假象,从而诱导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卖出)并伺机从中获利。本次公布的3个具体案例,详细说明了此类异常交易行为的模式、危害以及监管判断的考量因素,如先申报后在短时间内撤销的频次、数量、金额等。
此外,本次还公布了4个与盘中异常申报相关的案例。与盘中虚假申报行为须有撤销申报这一要件不同,盘中异常申报(市场俗称打压或拉抬股价)的典型特征是投资者主动大量、大额申报并成交,在短时间内对股票成交价格产生明显影响。对此,上交所主要通过主动成交的金额数量、主动成交价格是否连续并与股价走势基本保持一致等特征,判断是否有盘中异常申报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管行动。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三 ——盘中虚假申报
重要提示: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是对当前证券市场中最为常见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总结,上交所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还将对其中情节严重、涉嫌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行为,依法报告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另外,案例没有列举的行为,并不等于就是合规交易行为。对于规避监管意图明显,且多次实施,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上交所同样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一、盘中虚假申报的主要表现
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可以撤销未成交的申报,但如果其撤销申报的行为出现上交所《交易规则》第6.1条第(六)项、《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三)项等所规定的情形,则可能损害到市场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构成盘中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
盘中虚假申报的典型特征是投资者有多次高于或低于实时最新成交价的申报,同时存在大比例撤销申报、反向交易行为。上交所在实时监控中发现,某些投资者正是通过频繁、大量的申报并撤销,来刻意影响行情系统展示的5档委买、委卖数量对比,造成市场买入(卖出)需求旺盛的假象,从而诱导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卖出),自己再伺机从中获利。盘中虚假申报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
一是有投资者会在连续竞价交易中以低于实时最新成交价,同时又是全市场都能看到的最优5档以内价位,频繁、大量地申报买入其已持有的股票并快速撤销。这一行为能在一段时间内人为制造出委买数量远大于委卖数量的假象,误导其他投资者以为买盘强劲以更高价格申报买入,从而达到前述投资者通过虚假申报推高或维持股票交易价格的目的。也有投资者在计划买入股票时,会预先通过大量申报卖出的方法制造市场卖压较重的假象,误导其他投资者以较低价格卖出,从而为自己低价买入创造便利。
二是有投资者在相关股票涨(跌)停时,以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量申报并频繁撤销申报,同时其自身账户并无实际成交或仅少量成交。从事该类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通过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量申报,人为制造股票涨(跌)停价档位有大量买(卖)申报的虚假盘面信息,诱导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卖出),以此维持和强化涨(跌)停股票的价格走势,同时自己再撤单并反向交易获取利益。由于已经涨(跌)停的股票比其他股票更容易吸引市场关注,因此投资者利用涨(跌)幅限制价格虚假申报更容易实现误导其他投资者的目的,危害更大,是一种特殊的虚假申报行为。
盘中虚假申报与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虚假申报相比,三种行为都是虚假申报,都是意图通过不以成交为目的的申报影响交易秩序,获取不当利益。盘中虚假申报与集合竞价虚假申报的最明显区别在于行为发生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交易日连续竞价阶段的9时30分到15时之间,后者发生在交易日的9时15分到9时25分之间。盘中虚假申报与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虚假申报的最大差别是前者主要表现为投资者频繁、大量的申报并撤销,而后者是在成交概率小的情况下,投资者继续大量、大额申报,并无撤销申报行为。
通常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的交易行为及相关股票交易同时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盘中虚假申报异常交易行为:一是投资者在单只股票的交易中多次发生先申报后在短时间内撤销的情况。正常情况下,大多数成交意愿强烈的投资者,其申报价格会十分接近甚至是优于实时最新成交价。另有部分投资者会基于自己对股票价格走势的判断,预设一个价格进行申报。但如果投资者在单只股票的交易中,多次预设一个偏离实时最新成交价较多的价格申报,同时又在短时间内撤销,说明其成交意愿不强烈,且交易决策反复多变,可能存在虚假申报嫌疑。二是投资者申报后快速撤销申报的频次较多,撤销申报数量比例较高。投资者申报-撤销-再申报-再撤销的频次越多,撤销申报数量占其已申报数量比例越大,其发生虚假申报行为的嫌疑越高。三是投资者的申报数量或金额较大。申报数量或金额大小完全取决于投资者自身的资金或持股情况,投资者的虚假申报数量或金额越大,对市场造成的影响越明显。
另外,考虑到涨(跌)幅限制价格虚假申报的危害性更大,也是游资大户最常使用的违规手法之一,上交所对涨(跌)幅限制价格虚假申报的监管更加严格,并不强调撤销申报时间距离前次申报的时间长短问题。
二、案例
(一)某投资者盘中虚假申报买入股票案
9时42分21秒至14时52分59秒,某投资者以低于实时最新成交价,且处于买一至买五之间的价格累计申报买入某股票28笔共计561.67万股,累计金额3348.46万元。累计撤销申报26笔共541.67万股,累计撤销申报金额3229.06万元。其中,在申报后快速撤销申报的有17笔共17次,累计撤销484.59万股,占申报数量的86.28%。其中3次申报及撤销明细如图1所示。
根据该投资者多次、大量地以低于实时最新成交价,同时又是全市场都能看到的最优5档以内价格申报买入后又快速撤销申报的行为,上交所认为其申报不以成交为目的,而是意图通过影响行情揭示的委买数量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了该股票的正常交易秩序,属于盘中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对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
(二)某投资者盘中虚假申报卖出股票案
10时43分13秒至14时19分28秒,某投资者以高于实时最新成交价,且处于订单簿卖一至卖五之间的价格累计申报卖出某股票15笔共计259.17万股,累计金额5246.43万元。其间,该投资者存在多次申报卖出又撤销申报的行为,在申报后快速撤销申报的有13笔共7次,累计撤销252.43万股,占申报数量的97.40%。其中3次申报及撤销明细如图2所示。
行为1:10时47分23秒以卖四价位申报卖出10万股,10时47分25秒以卖五价位申报卖出10万股,10时47分47秒撤销10时47分25的卖出申报,10时47分48秒撤销10时47分23的卖出申报
行为2:10时53分25秒以卖五价位申报卖出10万股,10时53分28秒以卖五价位申报卖出10万股,10时53分46秒撤销上述2笔申报
行为3:13时54分34秒以卖三价位申报卖出94.17万股,13时54分40秒撤销申报
本案例中,投资者同样是通过多次、大量地在五档行情以内价位申报,又快速撤销申报的方式,意图影响其他投资者的判断,只是其申报方向为卖。这种频繁申报卖出后又快速撤销申报的行为,同样属于盘中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对此也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
(三)某投资者在涨幅限制价格上虚假申报买入股票案
13时18分19秒至14时22分12秒,某投资者以涨停价累计申报买入某股票9笔,合计527.98万股,撤单522.98万股,撤单量占申报买入量的99.05%,且存在多次申报买入后撤销申报的行为。
经查,该投资者在当天的交易过程中,不断通过“申报买入—撤销申报”的方式,在自身证券账户不成交的情况下,人为制造涨停价档位有大量买单的盘面信息,诱导其他投资者跟风申报买入,以维持并强化股价的涨停趋势。上交所认为该投资者的上述行为,影响了该股的交易秩序,构成涨幅限制价格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对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四 ——盘中异常申报
重要提示: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是对当前证券市场中最为常见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总结,上交所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还将对其中情节严重、涉嫌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行为,依法报告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另外,案例没有列举的行为,并不等于就是合规交易行为。对于规避监管意图明显,且多次实施,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上交所同样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一、盘中异常申报的主要表现
根据上交所《交易规则》,股票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其中,价格优先原则是指交易系统在撮合成交时,较高价格的买入申报将优先于较低价格的买入申报成交,同时较低价格的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的卖出申报成交。时间优先原则是指对于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交易申报,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成交。
买卖双方充分博弈,形成股票价格,体现了证券市场的定价功能,也是其他投资者做出交易决策的重要参考。但是盘中异常申报行为,是在短时间内大量释放对股票的购买需求或出售供给,破坏了买卖双方的充分博弈过程,由此形成扭曲的市场定价,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并带来三个方面的具体危害:一是可能误导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出于追涨杀跌的交易心理或是对异动股票的特别关注,在股票价格急剧变动时更加敏感,更容易基于扭曲的价格做出错误投资决策。二是部分投资者可能利用上述心理,主动制造股价波动,诱导对手方参与交易,进而获取利益。三是在收盘阶段发生的异常申报,可能使得以相关股票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基金估值发生偏离。
上交所在日常监控中关注到的投资者盘中异常申报(市场俗称打压或拉抬股价),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投资者在短时间连续多笔申报并成交,导致相关股票在其申报期间发生同向大幅波动。在此期间,该类投资者的成交价格和相关股票价格往往呈现连续上升或下降的阶梯趋势。
第二,投资者为快速交易大量股票,在相近价位的对手方申报数量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以明显偏离最新成交价的价格单笔申报并成交,导致相关股票价格瞬间发生大幅波动。
通常情况下,盘中异常申报的典型特征是投资者主动大量、大额申报并成交,并在短时间内对相关股票的成交价格产生明显影响。实时监控中,上交所主要通过两个条件来判断投资者的申报是否异常。一是投资者是否存在较大金额或数量的主动成交。交易中根据对手方已确定的报价,主动响应并成交的一方对于交易达成有更加重要的推动作用。投资者主动追求成交,将使其交易行为对股票价格走势具有更强的影响力。以主动买入为例,一笔成交中的卖方先报价,投资者作为买方后报价并立即成交的,该投资者即为主动买入。此时,投资者主动买入数量越多,金额越大,占市场同期成交量比例越高,对股价上涨的推动作用就越明显。二是按成交时间先后,投资者的主动成交价格是否呈现连续上升或下降的情形,并与相关股价走势基本保持一致。
对于临近收盘的交易,考虑到收盘价格对次一交易日的交易会有参考影响,且可能涉及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的估值,因此,上交所对于这一时段内的异常申报行为监管更加严格,体现在对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要求更小。
综上,如果投资者的大笔申报、大额申报、密集申报或连续申报等存在以上情况,则符合上交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构成盘中异常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案例
(一)某投资者盘中异常申报卖出股票案
2016年3月1日9时30分00秒至9时32分40秒,某股票价格由9.2元下跌至8.8元,下跌幅度4.34%。经查,某投资者在此时段内以最高9.22元、最低8.8元的价格,连续申报卖出48笔共计50.52万股,其中主动成交35.35万股,成交占比较高。进一步资料显示,该投资者的第一笔最高主动卖出成交价9.2元出现在9时30分00秒,此后连续申报卖出47笔,成交价一路下滑直至9时32分40秒的最低主动卖出成交价8.8元。综合考虑该投资者的主动成交价格、数量和占市场同期卖出总量的比例,其行为对该股在9时30分00秒至9时32分40秒的大幅下跌有重要影响,构成盘中异常申报行为。上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
(二)某投资者盘中异常申报买入股票案
10时5分43秒,某投资者以9.8元申报买入某股票1笔共30万股,在该笔申报前,市场上可见五档行情内,卖一至卖五申卖量合计仅1.13万股,投资者的申买量是前五档卖家申卖量的26.55倍。该笔申报即刻全部成交,导致该股价格在瞬间由9.28元上涨至9.72元,上涨幅度4.76%。该投资者的这一笔申报,主动成交数量30万股,主动成交金额287.15万元,成交占比高,已构成盘中异常申报行为。上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
(三)某投资者收盘阶段异常申报卖出股票案
14时55分28秒至14时58分22秒,某股票价格由66.4元下降到63.5元,下降幅度4.31%。经查,某投资者在此期间以最高价65元至最低价63.5元,申报卖出3笔合计53.5万股,主动成交数量31.06万股,市场成交占比较高,对该股下跌有重要影响,构成收盘阶段异常申报,上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
(四)某投资者收盘阶段异常申报买入股票案
14时59分4秒,某投资者以34.2元申报1笔买入76.58万股某股票,该笔申报前,市场上可见五档行情内的卖一至卖五申卖量合计1.83万股,投资者的申买量是申买前市场前五档合计申卖量的41.85倍。该股即刻全部成交,导致该股瞬间由31.51元上涨至34.2元,上涨幅度7.9%。鉴于该投资者的申报主动成交30.88万股,市场占比高,对该股尾盘突然大幅上涨有重要影响,构成收盘阶段异常申报,上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