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站、罚跑”将不属于体罚?这是给老师惩戒权,还是坑老师呢?

“罚站、罚跑”将不属于体罚?这是给老师惩戒权,还是坑老师呢?

文/虹野

24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拟允许老师实行“罚站罚跑”,并明确与体罚或变相体罚作出区分。据此,广东拟在全国率先尝试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
看到此处可能会有老师或者家长觉得终于可以有办法惩罚那些不知道天高地厚的“熊孩子”们了。也可能会有老师和家长更加担忧,担忧家校冲突加剧。为何如此说呢?我曾经说过教育惩戒权并非被剥夺了,老师一直都拥有批评、训斥、约谈家长的权力。只是还有部分老师和家长认为这个惩戒的“力度”不够。在今年7月国务院出台政策要制定教育惩戒细则的时候,并非是增大“惩戒力度”,而是要厘清惩戒行为。也就是说那些行为需要惩戒,惩戒的形式和执行者的问题。而非是简简单单的增大惩戒力度。
迄今为止,我们的义务教育法依然在第二十九条中明文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就意味着教育惩戒的力度不能对孩子们的身体造成“伤害”。有趣的是,广东省竟然打算立法把“罚站、罚跑”这两种路人皆知为“体罚”的行为认定为“非体罚”行为。这不仅仅违反了人的常识,还与义务教育法相抵触。
体罚,是一种很客观的行为,不是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不是说“罚站、罚跑”不是体罚它就不是的。如果真的有老师对学生实施“罚跑”进行惩戒,而恰巧这位学生身体不舒服,老师惩戒的力度又稍微大了些,真闹出了人命官司,那问题就大了。
这次立法把“罚跑、罚站”剔除出“体罚”不仅仅违反常识,还显示出一种现代版“的指鹿为马”的傲慢,更是挖坑给老师。如果真的因为“罚站、罚跑”学生出了什么事情,肯定就会对“惩戒”进行溯因推理,在“惩戒细则”没有出来的时候,恐怕学生的任何行为都有可能面临着“过度惩戒”的结果。毕竟几乎所有的学生行为都需要在“教导”、“批评”、“约谈家长”等流程走完才会进行更大力度的“惩戒”,而这些流程很难保留证据的。
关键是学校主要是“教”为主导,对象主要是孩子,他们的行为不能按照成人法则去制定规则。而且他们的心理不成熟,即便是非常非常老道的心理师都很难把握善变的孩子们的心理,尤其是青春期的学生又异常的敏感,老师任何的行为都有可能被他们当做是“羞辱”,更不就不需要等待“体罚”可能就做了一些极端的事情。
所以说,我们在教育惩戒的事情上,更多的是应该关注教育惩戒的行为范围,哪些行为需要惩戒,还要制定详细的惩戒程序,按照什么样的流程执行惩戒行为,不能让教育惩戒变成一种老师“随意”惩罚学生的行为,更要制定出惩戒的力度,一定不能涉及到体罚,因为体罚不仅仅违法,也有危害学生生命的危险,这与教师身份不和,也违背教育常理。
虹野

不敢说我喜欢你,

只有在某个夜晚多愁善感又萦绕在心头,

或是朋友聚会上的大醉,

才敢借着情绪说,

我喜欢你,喜欢了好久好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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