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看民国娼妓合法,但民国的警察也“抓嫖”
多数人印象中,在民国开妓院是合法的,这并不算错,但这也不妨碍民国的警察“抓嫖”。民国成立之后,跟晚清政府学,对妓院进行收捐管理,而妓院如果想正常营业,就必须在警察局登记之后,按时缴纳花捐才可以。
1934 年1 月,在北平市财政局关于《北平市乐户捐征收章程和妓捐征收章程》致北平市政府呈一文中对当时妓捐征收事宜有着详细规定。《北平市妓捐征收章程》部分条文如下:第一条:本市各等娼妓,经公安局发给许可执照后,应向市政捐稽征所纳捐。各等妓捐每月纳捐额如左:甲、一等四元,乙、二等三元,丙、三等一元,丁、四等五角。第三条:每月捐款,应由娼妓连同公安局所发许可执照及准据,交由搭住之乐户,于每月一日至二十日,赴所缴纳,娼妓更改姓名或移换乐户时,亦同。第七条:娼妓违犯条例者,罚缴应纳一个月之捐款。第八条:娼妓抗不缴纳前条罚款者,得由市政稽征所函请公安局执行,并于缴款前停止其营业。
在当时,征收妓捐是个肥差,甚至会被公司承包出去。例如在广州,广州利源公司承包广州市南路十六属花捐,在1932年的广东省政府公报中曾有这么一条:
“案照南路十六属花捐附加公路费,据商人谢信仍以利源公司名义,认缴年响毫洋一万零五百元。请予续办。当经核准。……定期该商现届本年十二月七日期满后,由十二月八日接办起饷, 以一年为期。除分别函令外,合行布告,仰该县属局商民一体知照,务须遵章缴纳捐款,毋稍抗违。切切。此布。财政厅布告税字第一五三二号。”
民国时的“妓女请领许可执照申请书”
这些在警察局登记备案,并且老老实实上缴花捐的,是警察局批准“营业”,按月缴纳“花捐税”而发给执照的,一般称作“公娼”,他们的日常生意都由警察来保护。另一种,就是暗地里营业的,可能是没钱的小妓院或者是个体卖淫者,成为“私娼”或者“暗娼”,有时也被叫做“半掩门”。他们多数是在小巷子里的某处小院,或者一间房屋里招揽客人。由于不受保护,所以随时都有可能被抓挨罚,一般这些人被抓之后,会被拉着过街穿巷,众目围观,让当事人羞愧的无地自容,这样做叫做“捉花捐”。在当时,把正式夫妻当苟合乱抓乱罚的事常有发生,这主要是多数人遭遇这种情况之后,为了避免“捉花捐”出丑,只能是付出高价来买通警察,免遭受游街之辱。
为防偷漏花捐,当局规定狎客到妓院寻欢,先付费拿到发票一联,交给服务对象看过才敢接待,以免被突然抽查挨捉。故鸨母、妓女、嫖客三方都不愿出事,小心翼翼,照章行事。
五四运动以后,社会上废除娼妓的呼声日渐高涨,1922年8月23日,女权运动同盟会在北京成立,其中“禁止公娼”即为成立宣言中提出的七大纲领之一。
是年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张耀翔开展了一项民意测验,其中问到“北京地方亟应取缔什么?”绝大多数人填写的是“取缔娼妓和欺压平民的警察”。
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的临时刑法第288条规定,对以盈利为目的怂恿良家女子与任何出资者发生非法性关系者进行处罚。几年后,公共租界警方1926年颁布的规定第23条为:
“如有妓女敢在路上拉容取厌行人,一经查出,即由巡捕拘送公廨照例罚办。”还有一项措施是让妓院远离孩童,禁止在学校附近开设妓院。”然而,这些规定不但没有起到效果,反而成了警察勒索妓院的筹码。
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于1927年9月在南京实行禁娼令,勒令妓女改业,逾期驱逐。1928年,全国局势趋于稳定,国民政府禁烟政策开始严厉起来,南京特别市政府限令公安局2个月内废止公、私娼,劝其改业、习艺或择配,逾期未改者驱逐出市。
南京政府所设想的禁娼措施主要有,其一,自1928年8月1日起,停征花捐。其二,勒令妓女于1928年9月1日前改业,否则驱逐出境。其三,过期仍从事花业的妓女,投入妇女救济院救济。其四,开办女子工厂,使堕落妇女可自谋生活。1928年9月1日开始,南京政府正式宣布禁止公娼。
但是禁止了公娼,还有私娼,1929年2月,发布了《南京特别市政府取缔私娼章程》对娼妓,鹤母,攘客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凡私娼之领家鸿母及媒合人经查出拘获者应照违警法从重科罚其情节较重者得送法院依刑法治罪。”
民国初年上海妓女
饶有意思的是,当时的民国警察竟然还闹出了一个“科长嫖赌案”,算是在这场禁娼活动中真实的写照。1934年12月25日的《南京日报》中,记载了这件事。
说是在23号的晚上10点,警员在国府路西街地方发现二女子路过,行迹仓惶,该警员察觉必非善类,乃跟从侦查二女行至该街十二号门前。复踌躇不进,四下张望,最后始入。警员知必有异,乃奉同第一署警士数人,至该处实行检查。当查该户黄远宝,正在屋内一塌横躺,吞云吐雾,两女子在旁陪坐嬉笑。旋经盘查,始悉该黄某系警卫处充任科长。两女子黄某系于钓鱼巷四十九号招徕之娼妓,籍吸烟之余狎亵取乐。
这位黄科长的职位不算高,但大小也是个公职人员,却如此这般公然不遵禁令,在家招嫖还吸烟。被抓之后,甚至纠集了市井恶徒十数人大闹了警察局,下级公职人员尚且如此,高级的会怎么样就可想而知了。
国民政府曾在1933年2月针对公职人员的嫖赌之风,下发文件要求严查。在新生活运动的第二期工作计划中,还特意对此进行了规定,官吏军警职教员及学生,如有赌博及宿娼之行为者,一经查出,由各该机关学校严加惩办。同时,为了保证惩处的落实到位,之后还特别规定,如有奉行不力,或故意违犯情事,应由各该机关学校,新生活运动委员,负责检事。(《京新运会第二期工作计划》)
虽然国民政府三令五申,对公职人员公然嫖赌也苦口婆心的加以劝诫,但是仍然未见减少。然而比着更过分的,就是这些警察诬良为娼,无端扰民。早在1930年初的时候,内政部就发现了警察厅在执行禁娼命令的过程中,无端侵入民宅,对普通百姓横加侮辱。
民国时的中央饭店是南京地区唯一的大饭店,稍有财力的人都会在此住宿,因此这里成了警察诬良扰民的重灾区。1930年发表的《首都妇女之娼妓嫌疑》中,便记录了两件发生于中央饭店的诬良事件:
日前有粤籍某高级军官,携其妇在该饭店住宿,妇亦粤人,不习普通话。晚间己就寝矣,忽军警至,叫门而入,对该妇种种盘问,殆完全认之为娼妓。某军官大愤,遂赏军警耳光。该军警即欲将某军官绑缚带至警局,幸某军官与军界要人通电话,告以原委,经某要人命令军警不得无礼,始得免,此一事也。又某日某某男女二人正式结婚,晚间即在该饭店住宿,己就寝矣,忽军警至,欲查该新婚男女房间,经茶房告系新婚夫妇,军警竟不听,竟将口叫开,对新妇百般盘问而去,新妇因受人侮辱,痛苦终夜,此又一事也。
在这两次事件中,被抓的人都是名正言顺的夫妻,特别是后一件事,在茶房已经明确说明他二人是夫妻后,仍然要查房盘问,究竟要干嘛就很明显了。
这是能证明自己身份的受害者,一般的妇女或者歌女遭受这样的诬陷结果往往不会这么幸运,1932年的《中央日报》就报道了这么一件事:
本京太平路安乐酒店,自入夏以来,即于屋顶另开露天茶社,生涯不恶。楼下设有天声苑歌场,聘请歌女清唱。前晚该苑歌女于红艳,马秀凤,王桂春及民业公私坤伶陈桂凤等,歌罢之余,因天气闷热,相约至屋顶啜茗纳凉,与经由该酒店旅馆部下楼。适该管巡官,率同警士稽查旅馆。以该歌女等由旅馆部下楼,必有接客嫌疑,当即带局究办,每人判罚大详五元,开释了事。
只不过是去楼顶纳凉经过酒店旅馆部都能被认为是娼妓带走查办,可见当时警察接着禁娼之名,做了多少勒索钱财的事情。
警察厅在查办禁娼的过程中主要都是专注罚款的,一般的警察厅甚至以所得罚款的多少作为其政绩的标准。一些妓院恰恰就是看准这种心态,只要交足罚款,大可照常营业。
民国时的上海警察
在查禁的时候,也是对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对于有权有势的高级官员,这些警察是不敢得罪的,即便知道他们是在公然嫖娼也不会前往查禁,反而要绕着走、对于一般民众或者是权力不算很大的小官小吏,则是肆无忌惮,出现很多次上述说的那种扰民情况。
1937年冬季,南京沦陷,日本占领南京之后恢复了娼妓业。抗战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再次宣布废止公娼,连下了6条严禁公务人员嫖赌的禁令。此后,南京政府还想继续延续战前的禁娼政策,甚至让南京市工务局制定出了详细的《市娼妓调查登记调查办法》。但是随后没多久,国民政府经济破产,这一政策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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