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篇以姚小皇国家赔偿案件为例,继续谈谈法律职业人员在面临法律规定中模糊地带时该如何进行“法律续造”走出迷宫的问题。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湘0621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1、支付赔偿请求人姚小皇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724360.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824360.75元;2、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并在受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当然,上述赔偿决定是在2021年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生效之前作出的,但是即便依据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姚小皇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明显过低(仅占据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13.8%),不能达到抚慰目的,更别谈填补损失了。这样一个典型的冤错案件,采用过低的赔偿标准和数额,只能凸显案件事实和立法规范目的的极大冲突与矛盾,显然是完全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的,也是直接与社会现实生活和常情常理常识严重脱节的,无法达到“以人民为中的”的司法要求和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所以,在新的国家赔偿诉讼中,已经出现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变化,导致赔偿标准和数额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不仅仅是只需要机械适用新法律规范、新赔偿标准的简单问题。在面对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不直接对称的情况下,必然会遭遇“法律续造”的瓶颈。笔者认为,应当在符合立法目的、制度宗旨和立法者原意的基础上,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外部规则援引、指导案例援引、司法政策补充、学理补充、参照类比、轻重相举、目的解释、反向推论等一系列科学方法,确定国家赔偿法中的抽象原则、一般条款和不确定概念,以正确填补国家赔偿法的漏洞。
一、国家赔偿案件中的价值判断: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宗旨在于权利救济和制约公权
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法律目的就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国家赔偿法的首要目的、宗旨就在于权利救济。尊重人权,维护人的尊严与人本价值,是现代国家的道德基础。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十八大把“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列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内容。这表明,以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尊重人的尊严与人本价值,已经成为党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捍卫人民享有的权利与自由,是公权力运行的目标和归属。历史证明,公权力是侵犯人权、破坏法治最大的“危险源”。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实现对公权力的制衡与制约,既是现代宪法与宪政的内在要义,也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本质要求。二、具体国家赔偿个案中的利益衡量:遵守个案裁量原则,科学适用综合裁量方法,符合天理国法人情1、从原审罪名来看,本案所涉罪名系故意杀人罪,是我们国家规定和一般人常识都能判断的最严重的刑法罪名;2、从刑罚轻重来看,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岳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姚小皇犯故意杀人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可谓可严重;3、从姚小皇被羁押时间来看,自2013年1月23日至2018年10月16日,姚小皇被无罪羁押的时间长达2092天,羁押时间不可谓不漫长。4、从侵权手段、程度及侵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过错程度来看,本案原侦查机关对姚小皇实施多次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对姚小皇违法侵权程度极其恶劣,而且作为国家的执法人员,属于知法犯法、明知故犯。5、从纠错的环节及过程来看,姚小皇久经诉累的折磨,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无法估量的:三、国家赔偿案件的裁判不仅在于赔偿,也在于通过个案达到警示、制裁和预防的重要目的。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实施国家赔偿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坚持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相应的赔偿标准确立之后, 法官对具体个案的赔偿金额仍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实际金额可由法官根据案情,在相关基准允许范围内结合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以及事后补救的快慢、态度等,作出合理裁量。要判断赔偿金能否起到以下三个作用:法院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补偿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所受的精神损害, 能否起到抚慰作用;法院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侵权机关是否起到制裁作用;法院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对社会有一般的警示作用。确定的数额如果能起到这三个作用,就是一个适当的赔偿额。人民不指望国家秋毫无犯,但不能原谅国家侵权不赔;人民可以理解执法、司法发生错误的可能,但不能容忍国家有错不认、知错不赔、持错不纠。既然古今中外没有任何权力能确保绝对公平正义,那么就必须树立“有权力就有救济,有损害就有赔偿”的责任原则,通过制度性安排,正视权力侵害的客观性、不可回避性和不可选择性,承担公权力侵害的责任后果。
参考文献:
(1)《正确处理当前《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若干关系》,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载于《法律适用》,2014年10期;
(2)国家赔偿法修改的新精神和新内容,胡仕浩|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办公室副主任,载于《人民司法》2010年23期;
(3)《冤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适当增加》,江勇|浙江高院赔委会主任,载于《人民司法》2014.12;
(4)《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载于《人民司法》20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