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8:精装房,一项履约义务还是两项履约义务?
随着新收入准则的适用,拆分单项履约义务就变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更多时候的爱是告诉我们怎么拆开,今天我们化用【案例6-04】看看不能拆开的条件是什么。房地产销售企业既销售毛坯房、也销售精装修的房子,也可以为购房人提供精装修服务。【隐含意思是毛坯与装修是可以明确区分的】。现在这个公司卖出了一套精装房,设计和装修标准都是公司定的,客户不能选择什么时候装修,不能改装修方案,装修期间也不能去看,要求工人更改施工内容。在装修完成后,公司交付房屋,办理收房。【判断履约义务是一个还是两个?】房屋销售价款=毛坯房价格+精装修费用【如果可分拆,后续价格分配】在新收入准则适用之后,我看到的绝大多数例子,都是要讲履约义务分拆,找合适的价格分摊方式,而比较少的去想,到底什么样的履约义务是不能拆的了。准则是这样解释的:①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整合,组合转让给客户(但是个人觉得很多拆开的履约义务,也不是不能理解为组合)②该商品对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和定制(不用随便安在别的上)而上面的例子里面,因为装修方案、装修标准都是公司制定,客户不能看房,不能改方案,不能改施工,所以不属于一项正常的装修服务,应当理解为是毛坯房的“整合”、“重大定制”、“高度关联”。公司所交付的是一个组合,虽然本身产品与服务可以区分,但是在这个合同中不应被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