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泰还款2800万,又撤回了
1月21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发布一份民事判决书。
原告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被告为山东忠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据了解,2016年5月31日,盛泰集团向被告借款3000万元。
双方于同年6月3日,签订了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按月结算。
2019年1月,案外人4家公司,共同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广饶县泰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盛泰集团向被告的借款2800万元及利息等,提供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物,为泰华国际在另一家公司的应收账款3000万元。
2020年1月20日,广饶县人民法院裁定,盛泰集团、泰华国际、山东盛世泰来橡胶科技有限公司等,实质合并重整。
同年10月26日,该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盛泰集团于2019年7月5日、7月8日、7月9日,分别向被告支付款项1200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
2019年7月15日,广饶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盛泰集团破产重整申请。
盛泰集团管理人认为,该公司清偿的上述债务,属于个别清偿行为,遂向法院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此案的清偿行为,与盛泰集团的破产清算,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的”时间条件。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280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1800元,减半收取909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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