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定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的应继份额分配原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

  在法定继承方式中,如果同一继承顺序中仅有一位法定继承人,则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统归继承人所有,并不发生遗产分配问题。被继承人有若干个法定继承人,又未立遗嘱时,必然发生同一继承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对被继承人所留遗产如何予以分配的问题。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遗产如何进行分配的原则。应继份,是指继承人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应该分得的份额。应继份的确定与继承顺序的确定一样,直接影响到继承人的利益,是法定继承的重要问题之一。遗产分配的份额确定主要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扶养老幼困残及协商一致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本条第1款规定了遗产分配的一个总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基本相同或相近时,所应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平均分配遗产,这是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的平等保护。如,被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各1人,每一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为被继承人遗产的1/4。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均分遗产的规则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如我国古代《唐律疏议》在分家析产时采取的是同一亲等所获家产均等原则,又如宋代和明代的律法均规定“兄弟俱亡,由兄弟诸子均分”。在国外,美国、加拿大也有类似规定,如《美国统一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如属于同一亲等,可以平等地继承遗产,《加拿大马尼托巴省无遗嘱继承法》规定,在后嗣同一亲等中分配某人的遗产时,应将待分割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均分。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分男女老幼,不论是有血缘关系还是拟制的血缘关系,都平等地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并应该均等地获得遗产。这里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地分配遗产,这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等额的分配。

  本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这是照顾型的不均等。属于这种特殊情况的继承人,必须要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继承人虽有特殊困难但有劳动能力,或者虽缺乏劳动能力但生活并无特殊困难都不在照顾之列。“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生活来源或其经济收入难以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尚无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病残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对于这种继承人,一旦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就应当予以照顾,在取得的遗产份额上应多于其他继承人。照顾的界限和具体的份额应根据其生活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程度来决定。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是否有特殊困难,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应以遗产分割时的情况为判断标准。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

  本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鼓励型的不均等。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给予鼓励,主要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尽“主要扶养义务”,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劳务,如做饭、照顾、护理等,或主要负担其生活费用,给予经济扶持。有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被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理应多分遗产。本款规定的分配原则不具有强制性,对以上两种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不是应当多分。比如,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仅包括上述两种继承人,还包括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后者属于依法应当予以照顾的,因而在分配遗产时,如果遗产数量不多,则必须先多分给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至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则可能仅取得较少的遗产份额。有的继承人虽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其收入明显高于其他继承人,就不一定非多分遗产不可。

  本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惩罚性的不均等。针对的是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且被继承人又需要接受继承人的扶养,而继承人却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这里的“不尽扶养义务”,通常指尚未达到遗弃的程度。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有法定的扶养权利义务的。如果被继承人生前需要继承人扶养(既包括需要经济上的扶助,也包括需要劳务上的帮助),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而不是“可以”不分或者少分。当然,如果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等原因,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或继承人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其不尽扶养义务是因客观原因造成,而不是主观上拒不履行或不愿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本条第5款规定,允许继承人之间协商,对遗产作不均等的分配。这是协商型的不均等。这体现了继承人之间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各个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不均等分配遗产,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可以某些人多分,某些人少分甚至不分。协商型的不均等必须是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不均分,不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果各继承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而起诉到法院,在没有其他特别需要考虑的因素时,法院将按照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均等继承遗产份额的原则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照顾的目的是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较多,平均分配遗产也足以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难又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则没有必要再予以照顾,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仍应均等;如果各个继承人生活都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则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也只好均等。

  少分或者不分遗产必须是继承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让继承人作出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人之间协商分配遗产,既可以是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协商,也可以仅仅是第一顺序的全部继承人之间相互协商。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他们已经全部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的,则可以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协商遗产份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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