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复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到底说了些什么?
两天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这两个关联的文件相继出台。对支持复工规定了若干的优惠政策,涵盖增值税减免、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下调、出口退税资格恢复。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小规模纳税人限期内增值税减免
【减免时间】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31日
【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规定】湖北省: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非湖北省: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别提示】小规模原适用5%征收率的项目,不减免。一般纳税人适用3%、5%项目的,不减免。
二、适用减免税的收入如何划分?
所有涉及到税率征收率调整的事项,都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标准,也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29日之前的,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31日的收入,按照1%的征收率缴税,或免税(湖北)。
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清楚的,可以移步我写的另外一篇文章【增值税】之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你心中有数吗? 或者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汇总
三、适用减免税的收入应如何开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29日之前的收入,纳税人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发生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31日的收入,纳税人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四、不含税销售额应如何计算?
2020年2月,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收入200000元,不含税销售额=200000/(1+3%)=194174.76元。
2020年3月,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收入200000元,不含税销售额=200000/(1+1%)=198019.80元。
五、增值税减免应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文件中对于减免增值税如何填写申报表给出了说明,具体是:
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这样申报:
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这样填
1、销售额应当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2、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3、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但在具体带入数字填报的时候,按照上例,就会发现在填写减税的时候,如果3月份不含税销售额是198019.80元,应纳税额按1%的征收率应该是1980.19元,但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按本公告规定计算是198019.80×2%=3960.40元。填完数字之后按申报表逻辑计算,应纳税额合计就成负数,需要退税了,从政策规定来看显然不是要退税。所以,申报表填写这个问题如何解决,相信总局会再有个说法,静观后续发展……
二哥税税念公众号中给出了一个解决办法,就是把应纳税额处填成198019.80×3%=5940.59元。减征额依旧填3960.40元。应纳税额合计就成了1980.19元。这也是一个思路,供参考!
六、下调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之前的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这次预征的下调的幅度达到了100%和67%,力度还是挺大的。
七、恢复适用出口退税,再给你一次选择机会
有的企业,因为各种原因,曾按照2013年第65号公告的要求,选择了放弃适用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政策,而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按原先的规定,一旦放弃,36个月不得恢复适用。
但现在纳税人发现退税率调整了,如果适用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利益更大。可目前还处于36个月之内,正陷入深深地懊悔中,这时,总局给了大家一个重新选择的机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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